收受他人贿赂50余万!乐东黎族自治县卫健委原项目办负责人林炽凯受审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刘涵婧 莫明彬)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罪案件,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林炽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013年至2022年期间,时任乐东黎族自治县直属单位工委计生办、流动人口管理岗负责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项目办负责人的林炽凯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招投标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1.44万元。在被监察机关留置期间,林炽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案发后,林炽凯已将非法所得款项退还。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炽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51.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林炽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林炽凯在被留置期间主动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全额退赃,有悔罪表现。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本案中,林炽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法官同时提醒,要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杜绝权力运行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到依法依规履职,用手中的权力为百姓造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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