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一分院通报4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海拔新闻 2023-06-29 17:14:55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李燕萍)6月29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召开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度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并同时发布4起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省检一分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3件,救助人数40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28.05万元。

雷某某司法救助案

被救助人雷某某,系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一案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和被害人雷某(殁年11岁)的父亲。

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因家庭纠纷心情烦躁,强行、高速从道路中间超车,先后撞向道路上多辆机动车及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王某某受重伤和乘坐在电动车上的雷某当场死亡。省检一分院以黄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某某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省检一分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经调查核实,案发前,申请人家庭主要靠雷某某和王某某务农、养殖和外出打零工赚钱,生活并不富裕,家中除了儿子雷某,还有一个14岁女儿正在上初中。案发后,申请人家庭不仅痛失一子,妻子王某某脑部受伤,先后四次住院治疗,伤情属重伤一级,已成为植物人,没有进食能力,仅依靠插管维持生命。申请人为救治王某某已负债累累,后续治疗费用缺口仍然十分巨大。几次住院治疗期间,因为无钱及时支付医药费,申请人只能暂时将妻子带回家中照顾,借到钱后又再次入院。该案使申请人平静的家庭生活发生剧烈变化,申请人要照顾妻子还要照顾上学的女儿;根据有关医保报销政策,因为原案存在加害第三人,王某某因案产生的医疗费用并不能通过医保得到足额报销,自己仍需承担大部分费用,而申请人早已不堪重负,基本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省检一分院在探访申请人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其女儿精神状态均十分低迷,多次表达绝望的情绪。原案发生后不久,当地公安机关为帮助王某某治病曾给予申请人家庭3万元救助,当地政府也给予了9000元的临时救济款,均已用于王某某的治疗。

省检一分院经综合研判认为,原案系一起十分惨烈的重大刑事案件,申请人妻子病情仍然十分危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中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情形,家中还有一未成年人需要抚养,该家庭属于典型的因案致贫家庭。虽然申请人家庭曾获有关单位的救助和救济,但所得款项对于已产生和后续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仍然是杯水车薪,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决定再对申请人家庭给予司法救助6万元,同时积极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将申请人家庭评定为低保户,有效缓解申请人的生活困难。

柳河等人司法救助案

被救助人柳河,2014年生;被救助人柳青,2011年生;被救助人柳倩,2010年生;被救助人柳荧,2015年生;4人均系A某强奸、猥亵儿童案被害人。

2019年至2021年11月期间,申请人柳河、柳青、柳倩、柳荧(四人均为化名)被A某强奸、猥亵。省检一分院以A某涉嫌强奸、猥亵儿童罪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A某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省检一分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经调查核实,案发后,被害人未获得赔偿,柳河、柳青、柳倩、柳荧从某小学转学至某县实验小学就读,四人的法定代理人柳鸿(化名)为照顾孩子,在某县某镇租房,每月租金450元。柳鸿一家7口人,柳鸿与其妻林晶(化名)育有四女一男,均为未成年在校学生,家庭生活主要靠林晶灵活就业收入维持。案发后,柳河、柳青、柳倩、柳荧身心遭受一定程度伤害,后续的身心恢复需要相应的费用,该家庭生活陷入困难。某县教育局给予柳河、柳青、柳倩、柳荧家庭慰问金5000元,某县某镇政府给予柳河、柳青、柳倩、柳荧慰问金5000元,共计10000元。某县基层检察院以原案社会影响较大、涉案人数众多,该院救助资金有限,提请与省检一分院开展联合救助工作。

省检一分院经综合研判认为,柳河、柳青、柳倩、柳荧均系未成年人,受到的身心伤害较大,后续的身心恢复需要相应的费用,属重点救助对象,且申请人的家庭确实存在困难,案发后未获赔偿,加之其家庭人口多且年幼,劳动力不足,家庭收入低,遂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9万元。

杨某某司法救助案

被救助人杨某某,系林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杨某二的父亲。

2022年12月,林某欲与杨某二发生性关系,杨某二不同意,并说要报警而激怒林某。林某遂用双手用力掐杨某二的颈部,造成杨机械性窒息死亡。省检一分院已以林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省检一分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经调查核实,案发后,申请人未获得任何赔偿、救济、救助。申请人杨某某家庭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被害人系其家庭主要劳动力之一,系重点救助对象。省检一分院联合当地乡村振兴中队对杨某某家庭开展联合救助。帮扶措施有:一是就业帮扶,聘用杨某某为某镇公益岗保洁员;二是助学帮扶,当地县教育局为杨某某的两个孙女提供就学补贴;三是饮水安全帮扶,为其家庭提供自来水到户;四是技术帮扶,对杨某某的大儿子提供培训橡胶割胶技术。

经综合研判认为,原案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其恶劣,申请人杨某某家庭存在“因案返贫”的风险。杨某某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乡村振兴局《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的重点救助对象,六类中的其中一类“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应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和帮扶工作力度,遂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人民币4万元。

刘某某等人司法救助案

被救助人刘某某,系被害人刘某一的父亲;被救助人郭某某,系被害人刘某一的母亲;被救助人刘某二,2002年生,被救助人刘某三,2006年生,被救助人刘某四,2013年生,3人均系被害人刘某一的女儿;被救助人刘某五,2008年生,系被害人刘某一的儿子。

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刘某一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生活居住五年并有一女刘某四。熊某与刘某一发生争吵,熊某恼怒之下心生杀意,持砍刀砍死刘某一。省检一分院以熊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案线索系某县妇女联合会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省检一分院经调查核实,2020年刘某某、郭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一方赔偿,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判决支持刘某某、郭某某部分请求,但加害人一方至今未履行法院判决;刘某某一家十口人,两人系民政部门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人系孤儿,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系每月领取低保金,是民政部门重点帮扶对象,系低保户家庭,救助申请人均属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中重点救助家庭及重点救助对象。遂决定对被害人父母及子女等6名被救助人给予6万元救助金。

【责任编辑:庄华敏】

【内容审核:张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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