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奸收妻子情夫2万多补偿,反被对方起诉致获刑,事件更多内情曝光!
妻子偷情被发现
丈夫收情夫2.5万“赔偿”反获刑
山东淄博男子路某某介绍,2021年3月28日,他发现妻子在送孩子上辅导班后,在孩子上课地点下方的酒店内,与另一名陌生男子开房。他设法进入房间内,发现妻子和对方赤身裸体躺在床上。
被撞见这一幕后,妻子什么也没说,穿了衣服就离开了。而路某某曾打了对方男子一拳,对方曾提出要“补偿”他,路某某提出6万经济赔偿,对方通过向朋友借钱后,分三次转给他2.5万元。对方在事发约一个月后报警,路某某在与妻子张某进行离婚诉讼时对方律师出具报案回执后才得知这一情况,他随即前往当地派出所询问,当日即被刑事拘留。
2021年11月2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判处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在一审判决时称,“被害人虽主观上有赔偿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是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的数额6万元远远超出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认定路某某构成敲诈勒索。
路某某后提起上诉,认为刘某某事后报警是想帮助张某在离婚官司中处于有利地位。
此事件一经报道,引发大量关注,并有律师愿意免费担任路某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2022年4月,路某某敲诈勒索一案迎来了二审判决。
在2022年3月的二审庭审中,路某某的辩护人北京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给路某某作无罪辩护,认为刘某某并非受到暴力威胁而给钱,而是出于丑事被人知晓的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交了补充证据,证实刘某某事后曾前往外地,一直纠结报不报警,并在当地拨打了110。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刘某某所谓“偷情”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路某某告诉记者,在自己被释放后,张某又提起离婚诉讼,争夺孩子抚养权,但开庭后次日又申请法院调解,在法院调解下他获得了孩子抚养权。对于二审结果,路某某不服,继续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要给亲人和自己一个交代”。路某某申诉理由主要为,两审法院对事实认定确有错误,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案件审理过程有渎职、徇私枉法及程序违法情节,影响案件裁判;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另外,路某某提出,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申诉人没有实施针对钱财的威胁恐吓行为。同时,二审法院接受公诉机关补交的新证据,有违终审案件审查原则。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2022年12月24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这一申诉。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结合被害人刘某某对引发案件具有过错,申诉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申诉人从轻处罚,并无不当。该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取的报警电话详单及车票等证据,是对一审已经指控犯罪事实的补强,原审认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亦无不当。
综上,该院认为,路某某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该院依法予以驳回。
申请再审被驳回
路某某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直到今年6月22日,路某某收到了山东高院的再审决定书。该院认为,原判决、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决定由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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