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公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3-06-25 19:33:19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琼府〔2023〕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和省委各项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海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而团结奋斗。

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践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省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及各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组成。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工作。

六、省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紧紧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聚焦发展四大主导产业,构建“三极一带一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牢牢守住风险防控底线,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让海南成为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的示范。

七、省政府实行领导工作缺位代理制度。省长离琼出差或者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八、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九、坚持党的领导。在省委领导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

十、坚持人民至上。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民生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一、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二、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决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三、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牢固树立发展意识、服务意识,优化办成事的机制,打造好办事的环境,形成办好事的生态。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四、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五、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联系民主党派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九、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及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政府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研究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十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受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也可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3次,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政府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研究部署省政府系统落实措施和意见;

(二)研究向国务院请示或者报告的重要事项,提请省委审定或者向省委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任务分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财政预决算、全省经济运行分析、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为民办实事等重要事项;

(四)审议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五)审定有关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金融改革、社会管理、重大民生、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审议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听取安全生产、信访、乡村振兴、粮食生产、耕地保护、统计监督、环保督察和海洋督察整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法治政府建设、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重要专项工作汇报,定期听取《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落实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八)定期开展法治学习;

(九)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二、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提出,报省长批准上会;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要求上会的,从其规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议题应当在上会前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不予上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负责起草,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省长签发。会议讨论通过并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四、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省长审定。

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的议题,按《海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执行。

二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省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省政府办公厅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本部门会议的除外。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七、省政府建立学习制度,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省政府定期开展专题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在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开展;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相关单位和市县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学习,做加强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各市县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或者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当先按程序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二十九、省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市县或者相关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舆情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预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提交审议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后,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或者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者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一、对各市县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要按“七个要件、八个对标”严格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对文稿内容及文件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是否具备合法性审查要件等进行审核,由省司法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者提出倾向性建议。省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当根据需要呈送省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三十二、向国务院报送请示、报告、意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告,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事关全省经济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省长按分工签发;如有必要,报省长签发。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经省政府领导授权,可由秘书长或者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者经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分管副省长或者省长签发。

三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等,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征求宣传、网信等部门意见并请示省政府。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省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未经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市县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市县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省政府规章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省司法厅备案。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发文篇幅,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凡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对标对表,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部门,加强协调,推进分管领域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七、省政府办公厅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强化统筹规范,充分发挥“网上督查室”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高质量落实;进一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四不两直”形式开展督查和调研,深入了解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减轻基层负担。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多听企业和基层一线声音,多拿第一手资料,多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政府各项举措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要求。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省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省委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省委请示报告。

省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事项应向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省长报告,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向省政府秘书长报告,分管副省长应向省长报告。

对突发性事件,要做到即发即报,及时妥善处置;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四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持续加强执行力建设。把贯彻落实决策的精准度、推进实施的进度、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执行力建设的衡量标准,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履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和容错纠错机制。

四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年休假和离省外出,报省长审批,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年休假和离省外出,报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审批。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

四十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四、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属法定机构适用本规则。

四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21日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原标题:最新!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公布)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黎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