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问丨边巴拉姆:西藏妇女发展权如何得到全方位保障?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西藏和平解放70多年来,西藏妇女权益保障从无到有进入法治化轨道,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广泛赋权,为西藏妇女提供了充分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对西藏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的发展权进行全方位保障。未来需要统筹兼顾西藏妇女各方面的发展利益,充分结合西藏的实际情况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不断提升西藏妇女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西藏妇女发展权保障制度日臻完备
西藏妇女在解放前的漫长历史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权。在旧西藏,被视为“不洁”“不祥”之物的西藏妇女深受神权、政权和夫权的压迫。在家庭私领域,西藏妇女处于附属地位,无经济支配权,也无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在社会公领域,旧西藏法典中“奴隶与妇人不许参与军政事宜”等规定导致西藏妇女无参政议政权利;受“狗肉不算肉,妇女不算人”等俚语民俗影响,许多寺庙与场所限制了西藏妇女进入。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国家实行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的政策。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西藏民主改革后,尤其是西藏自治区成立以后,西藏法治建设从无到有,西藏妇女人权保障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广泛赋权,为西藏妇女提供充分发展机会和条件,对西藏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的发展权进行全方位保障,为未来更高层次的发展权保障提供了良好的现实条件和制度基础。
1994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下称《办法》),作为西藏妇女发展权法律保障基础的专门性地方立法。此外,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多部涉及西藏妇女发展权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包括《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还出台了《关于建立西藏自治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多方面为西藏妇女发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障。
西藏妇女发展权保障取得积极成效
1959年民主改革以来,西藏妇女人权保障的最大成效在于,妇女成为具有法律人格和平等身份的“人”,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享有与中国其他地区、其他民族妇女同等的地位和权利。随着男女平等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妇女自身的觉醒和自我意识逐步加强,西藏妇女参与到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极大地提升了西藏妇女的社会地位。
在参政议政方面,旧西藏时期,即使出身名门贵族、受过良好教育的西藏妇女也没有参政议政权利。民主改革后,西藏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比例和能力显著提升。西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西藏女性公务员占公务员总数的33.1%;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中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32.4%;女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占比分别达到30.61%和27.99%;女性共产党员占自治区党员总数的30.25%。另外,2023年100%的行政村(社区)有女性“两委”成员,班子成员中女性占22.83%。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据《西藏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七号)》统计,“十三五”中期的2018年末,全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0.3万,其中26.2万是女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1.9万,其中女性10.3万人,占比47%。2021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数据显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数达92.63万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数20.1万人,失业保险女性参保人数14.8万人,工伤保险女性参保人数18.9万人。
在教育领域,旧西藏95%以上妇女处于文盲状态,西藏解放后西藏妇女入学和受教育权的保障不断增强。2020年,西藏小学和初中的女性在校人数占比均在49%左右,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中女性在校生比例均保持在50%以上。享受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女性占比分别达12.74%和17.78%,女性学术带头人占比27.45%。
在医疗卫生领域,西藏解放前仅有3个医疗机构,医药卫生人员400余人,占人口总数95%的广大农奴面临患病无法医治的状况。和平解放后,国家对西藏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政策,到2020年西藏正式实施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孕产妇住院分娩绿色通道并实行费用100%报销。目前,西藏现有医疗卫生机构1661个,医院172个,孕产妇重症跟踪监测实现区市县三级全覆盖,死亡率降至万分之4.8。西藏人均预期寿命已达72.19岁,相比1951年翻了一番,女性人均寿命高于男性。现有妇女“两癌”筛查机构93家,截至2021年底全区累计完成妇女“两癌”筛查近40万人次;进一步扩大HPV疫苗免费接种试点,现有适龄在校女生HPV疫苗接种机构135家。
在妇女群体发展和保障领域,以西藏自治区妇联“巾帼脱贫行动”为例,在技能培训方面,自治区妇联争取到培训资金2138.16万元(人民币,下同),开展各类技能培训560余期,约2.7万贫困女性获得就业支持;在妇女创业方面,自治区妇联落实妇女创业担保贷款5433万元,帮助825户1000余名妇女创业等。西藏自治区出台多项政策法规,成立自治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委员会,完善农牧区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56个、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31个,以及在全区110便民警务站建立“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岗”860个,74个县(区)开通“1233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通过依法定分止争、制裁侵权,强化西藏妇女发展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西藏妇女发展权保障的展望
加强立法供给,完善西藏妇女发展权法律保障体系。结合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优化《办法》,明确保障生存权、基本生活水准权、政治权利、受教育权、文化发展权、劳动就业权、社会保障权、财产权、人身权等发展权的内容、方式,从保障的类型、风险、任务、主体、参与方式及内容、监督、纠纷解决等核心指标开展优先权、不受阻碍权等具体权利义务明晰的赋权;衔接《民法典》《劳动法》等专门性法律,梳理妇女发展权相关规定并纳入西藏妇女权益保障专章,开展精准细致针对性赋权,解决发展权不平等与不均衡等问题,完善保障西藏妇女平等获得发展资源和机会的法律制度。
结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整合作为西藏妇女发展权政策保障基础的《西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政策,配套优化政府购买各领域服务保障的各项细化立法的政策支持,为西藏妇女发展权保障提供长期性、可持续性、精细化服务,关注和回应个别与群体的差异化、个性化的发展权保障需求的价值。大力提升西藏妇女法治意识,鼓励西藏妇女多途径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活动。
凝聚共治合力,提高西藏妇女发展权整体社会保障水平。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西藏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西藏自治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保障西藏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完善惠及西藏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关切和保障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完善覆盖西藏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西藏妇女思想政治教育,持续巩固西藏妇女扫盲成果,保障西藏妇女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鼓励职业院校面向西藏妇女开展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地方政策法律,政府、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拓宽西藏妇女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加大对西藏妇女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扶持发展适合西藏各族妇女自主发展的农村电商特色产业项目和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产业项目,支持西藏各族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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