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有意见快提!轻微违法“不罚”或“少罚”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6月19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商报记者注意到,《规定》共计十七条,有效期5年,适用于海口市市场监管领域以及行政执法权限已划转至海口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商务领域、粮食领域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定》指出,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等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规定》表示,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发布清单的指导意见,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未列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或者三张清单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由裁量规则,结合《规定》,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规定》要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约谈、提醒告诫、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柔性执法方式规范其经营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在案源核查过程中,发现按照《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立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卷归档。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7月16日,公众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 hk66795048@163.com,联系电话:(0898)68625344\66757907,信件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市政府办公区17栋南楼103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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