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 白沙一对父子双双获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罗凤灵 郝良存)为了预防野猪损坏自家橡胶树、偷食菠萝蜜,白沙黎族自治县一对父子符某甲、符某乙先后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放置铁夹等进行狩猎,儿子符某乙捕获一头野猪和一只猕猴,猕猴成了“宠物”,野猪却不幸成了下酒菜。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符某乙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符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宣判后,二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0年12月30日,符某甲以预防野猪损坏自家橡胶树为由,通过网络购买了36个弹簧套夹。符某甲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明知自家橡胶园位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鹦哥岭分局管辖区内且区内禁止狩猎,仍擅自将其中4个弹簧套夹安放在橡胶园周边进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但未猎捕到野生动物。
2021年1月上旬,符某乙认为有野猪偷食自家种植在橡胶园内的菠萝蜜,其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明知该村及自家橡胶园位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鹦哥岭分局管辖区内且区内禁止狩猎,仍使用钢丝绳在自家橡胶园内设置猎套进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到一头野猪带回家后宰杀食用。4月下旬,符某乙又从白沙黎族自治县一家五金店购买铁夹,安放于该村对面的山林中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到一只猴子后带回家饲养。
经鉴定,符某乙猎捕到的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野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符某甲安放弹簧套夹的地点、符某乙设置猎套和安放铁夹的地点均位于白沙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区域内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弹簧套夹、猎套、铁夹均为禁猎工具。2021年8月至9月,符某甲、符某乙先后主动到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鹦哥岭保护区分局投案。符某乙猎捕的猕猴由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鹦哥岭分局放生至周边原始林。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符某乙、符某甲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夹)进行狩猎,其中符某乙猎捕到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猕猴一只,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的野猪一头,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符某乙、符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对其二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本案中符某甲虽然没有抓到一只动物,但其实施了狩猎行为就构成犯罪因此获刑。这父子俩法律意识淡薄,擅自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夹)猎捕野生动物,最终难逃法网。法官提醒,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人人有责,“保护野生动物、拒绝野味管住嘴”应当成为全民共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刘妍妍】
【内容审核:张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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