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依法查办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黄桂风 通讯员 黄高锐)6月5日,记者从儋州市“双打”办、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震慑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儋州市“双打”办、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排浦华之茂贸易商行(宋某兴)使用含特殊标志的商品案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日至2023年2月15日期间,分三次从景德镇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进得标识为“盛世中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陶瓷产品共400套,全部为供货方作为当事人购买其他产品的附赠产品,无购进价格。当事人将陶瓷产品作为顾客购买陶瓷锅具产品的赠品赠送,故无销售价格,运输破损22套,已赠送350套。上述陶瓷产品的外包装上标识有“盛世中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字样,在内部有标识为“中国夢 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宣传卡片。“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予以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含有特殊标志陶瓷礼盒产品作为赠品用于其商业活动。由于上述陶瓷产品是赠品,无购进和销售价格,故无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含有特殊标志陶瓷礼盒产品作为赠品用于其商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10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识为“盛世中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陶瓷产品共28套;2.罚款3000元。
二、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盛通兴五金商行(温某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7月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大艺”商标持有人的举报,对儋州那大盛通兴五金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店店内检查发现有标识为“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生产商: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型号:2106-2)的扳手1组及标识为“大艺® 充电式冲击扳手”(生产商: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型号:2106-5)的扳手1组,上述产品经“大艺”商标持有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别,鉴别结果:上述产品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份购进上述产品,进货价是75元/组,销售价是200元/组,未售出。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票据,也未做购销台账登记,因未售出,故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7月28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2组;2.罚款600元。
三、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盛乐福便利店(张某坚)无证经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烟草制品案
2023年3月1日,海南省儋州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本局,来文称儋州那大盛乐福便利店(张某坚)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随函(儋烟移〔2022〕第2号)移送财物为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9.7条。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起,在未办理烟草销售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中购进“中华”“芙蓉王”等烟草制品用于其店内销售。2022年3月31日,海南省儋州市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到其经营场所检查,查获其用来销售的香烟8个品种24.2条(其中19.7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为9110元(其中真品卷烟价值640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8470元),违法所得合计162.5元。由于当事人未做台账登记,也无相关票据等证据材料,故无法查清上述烟草制品的具体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的行为。2023年4月20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9.7条;2.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3.罚款171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7262.5元。
四、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强顺百货商行(王某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5月25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的举报,对儋州那大强顺百货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店店内发现有标识为“习酒 窖藏1988”(批号:1014103063)8瓶,标识为“习酒 窖藏1988”(批号:1029205044)5瓶。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属于假冒我公司的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份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购进上述习酒。进货价是507.69元/瓶,销售价是580元/瓶,未售出。上述习酒的货值金额为7540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票据,也未做购销台账登记,因未售出,故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6月2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习酒窖藏1988”标识的酒共13瓶;2.罚款8000元。
五、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春昌副食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6日从海南经济特区龙鑫辉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海天金标生抽”(生产商: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9L*6瓶,批号:ZX20220510C)34箱用于销售。上述产品经商标持有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海天牌金标生抽1.9L真假鉴定说明”显示为假冒产品。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SPW20223828)显示:全氮(以氮计)、可溶性无盐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0标准要求,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海天金标生抽的进货价是100元/箱,折合16.67元/瓶。当事人以17.5元/瓶的价格销售6瓶;以18.3元/瓶的价格销售10瓶(用于抽样送检)。上述海天金标生抽的货值金额为3570元,违法所得为21.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2年10月1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天金标生抽31箱零2瓶;2.没收违法所得21.3元;3.罚款357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591.3元。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林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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