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盯小学初中聊天群,男子隔空猥亵多名女童...案件披露!

广州日报综合 2023-06-01 20:10:10

男子网络猥亵多名女童获刑12年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网络猥亵儿童案,对被告人作出从重处罚的判决。

冒充女生加好友

网络猥亵多名女童

1982年出生的张某某,初中文化,长期没有稳定工作,2020年1月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2022年3月,刚刚刑满释放的张某某不思悔改,再次将邪恶的目光投向了中小学女生。

同年5月,张某某发现一些学校使用钉钉系统进行网络授课,便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钉钉账号,通过搜索进入小学、初中聊天群,假冒女生身份添加未成年女生为好友。在此后的6至8月间,张某某先后诱骗多名9至11岁的女生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视频,并通过钉钉发送给他观看。

相关图片和视频被家长发现后向警方报案。

2022年8月11日,警方在张某某住处将他抓获。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构成猥亵儿童罪

2023年2月14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综合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及控辩双方关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一审法院以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某某认为,其行为属于网络猥亵,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社会影响较小,且没有通过传播、贩卖这些照片、视频获取利益,因此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主观恶性极大 应从严惩处

关于量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猥亵儿童多人,且系同类犯罪累犯,主观恶性极大,且被害人均为不满12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严惩处。

关于犯罪性质,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猥亵行为是猥亵犯罪的一种形式,具有辐射广、危害性大的特点,虽然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但仍然会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

4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性侵”8名未成年人

朱某某获刑15年6个月

5月31日,最高检发布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其中《朱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9年至2020年,朱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诱骗、胁迫杨某等8名未成年人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不雅视频,发送其观看;并以散布裸照、不雅视频相威胁,强迫杨某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另据查明,2019年初朱某某以不雅视频相威胁,强行与成年女性秦某某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两高对隔空猥亵发布司法解释

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其中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检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线上线下相互交织的新形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张华表示,与传统的面对面实际接触型猥亵犯罪不同,通过网络实施的猥亵犯罪,尽管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处于同一物理空间,没有身体实质性接触,但依旧构成猥亵行为。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还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其自身实施猥亵。而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其社会危险性将呈几何倍数的增长,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广泛性,将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进一步惩治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两高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亦对网络猥亵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提醒

在此,需要提醒家长和孩子,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尚不完全的阶段,辨别能力相对较弱,而网络又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高度自由开放性及匿名性等特征,青少年在网络空间容易脱离现实空间成年人的约束和教导,从而增大在网络中受害的几率。因此,未成年人应当加强个人保护意识,学会甄别网络中的真假是非,在家长的指导下安全上网,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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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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