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23〕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的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可能影响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承担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条 预警信息实行审批、备案和统一发布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第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我市区域时,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或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一级(红色)预警信息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发布。
二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委负责发布。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区域涉及2个及以上区时由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仅影响1个区(管委会)时,由相应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管委会)负责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发布。
对于仅需在行业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自行发布。
第十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析研判。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属地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二)信息制作。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经会商研判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分工制作预警信息:
涉及气象灾害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制作;涉及水旱灾害、台风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分别由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作;涉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事故灾难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分别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综合行政执法、供电、通信、消防、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作;涉及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其预警信息分别由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作。
(三)审核批准。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发布一级预警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签发;发布二级预警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市应急委负责人签发;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应由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管委会)负责人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构副指挥长及以上签发。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和发布渠道。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外市县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市的,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适时启动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市的预警信息,我市相对应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五)信息调整与解除。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属地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属地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各类预警信息,需报省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及省相关部门备案,同步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的传播媒介包括网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公众发布平台、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媒体、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热线电话与传真、电子显示屏等,必要时采取专人通知。
第十二条 全市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并与市政府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快捷畅通的发布机制,在接到发布中心的发布通知后,在10分钟内播发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在20分钟内播发黄色、蓝色预警信息。
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台要采用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按要求在全网或指定区域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及相关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景点景区、游艇码头、渔船渔民、海上作业点、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市气象部门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形成市、区(管委会)、社区、行政村、网格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并与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定时汇总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危化品企业、建筑工地、危险房屋、旅游景点、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特别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和网格传递机制,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区(管委会)—社区(村)—网格—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对老、幼、病、残和不熟悉本地情况的外来务工人员、危险房屋使用人等特殊人群以及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广覆盖。
第十七条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单位)应主动做好自有发布系统与预警发布中心系统对接,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传递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市、区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机构、企业,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的响应机制和流程,对接预警发布中心,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或播发预警信息;
指导各级基础电信运营商按照预警发布中心的要求和本市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
指导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按照预警发布中心的要求,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信息。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相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预警响应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各类应急预案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9日止。原《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三府〔2018〕1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气象部门会同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原标题: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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