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儋州市启动海洋伏季休渔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黄桂风)日前,儋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儋州市将对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休渔期间从事波纹巴非蛤专项捕捞且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类型渔船除外)实施休渔作业。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通告》明确,休渔海域为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通告》还规定了八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到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要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认,由停泊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渔船离港期间必须24小时开启北斗设备。
二是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三是在休渔期间,不允许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四是在休渔期间,严禁涉渔“三无”船舶出海捕捞作业。
五是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同步休渔,伏休期间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六是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七是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1〕212号)规定办理。
八是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责任编辑:蒋 杰】
【内容审核:张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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