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 乐东一男子被判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徐莎莎 邓鹏)近期,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21年4月,被害人罗某平、罗某学等5人在乐东黎族自治县某烧烤园喝酒时,罗某学向邻桌的被告人陈某敬酒,陈某回敬酒时与罗某学发生口角,陈某朝罗某学脸部打了一巴掌,罗某平等人便上前质问打人缘由,随后陈某与同桌的陈某明(不起诉)等3人一同殴打罗某平、罗某学等5人,致使罗某平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等3人主动向罗某平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医疗费,取得了罗某平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公共场合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综合考量全案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但矛盾纠纷应当心平气和,冷静理性地沟通化解,而不是逞一时之快动手,动手不仅解决不了问题,更可能产生更大的矛盾,造成双方更大的伤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当及时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妥善处理,切勿逞强耍横,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蒋 杰】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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