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调低缴存比例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李兴民 实习生 陈侯)近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缓缴、调低缴存比例的通知,其中提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当前年月或上个月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含劳务派遣人员);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申请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具体如下:
一、单位申请缓缴、调低缴存比例的办理条件
(一)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当前年月或上个月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含劳务派遣人员);
(二)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申请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申请办理材料
(一)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书(附件1);
2.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2/3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文件;
3.单位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年度财务报表。
注:用工单位已申请缓缴的,其劳务派遣人员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人员名单办理缓缴手续。
(二)单位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附件2);
2.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2/3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议文件。
三、缓缴生效期及期限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审批之日起生效,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缓缴期满后仍需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19〕3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井爱】
【内容审核:黎晓帆】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