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流水750余万元!澄迈一男子“出租”银行卡获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李尚原)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曾某明知对方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前提下,仍先后将名下2张银行卡及1张绑定的手机卡租借给他人用于资金结算,从中获利1000元。经查明,曾某的其中1张银行卡被用于向电信诈骗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短短半个月,该银行卡流水金额高达750余万元。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进行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曾某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宣告缓刑,故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表示,“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澄迈法院提醒,出借或买卖银行卡过程中可能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每一张“被出卖”的银行卡、手机卡,也许就是电信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请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也不要向他人购买。同时,请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周小妹】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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