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租房提取海南住房公积金,快来提意见→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李兴民 实习生 陈侯)3月23日,海南发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缴存职工在4月2日之前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并标注“租房提取反馈意见”字样和提供联系方式。
《意见稿》提出,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家庭养育子女情况,确定提取最高限额:一是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3000元/月(夫妻双方应均为缴存职工,下同);二是在海口、三亚以外其他市县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2400元/月。
在本省租赁住房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分市县最高提取限额为每人9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1800元/月。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上述最高提取限额基础上增加300元/月。 此外,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为: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省工作所在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实际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本人及其配偶在本省同一市县工作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一套租赁住房房租。
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方式约定提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月方式约定提取。约定提取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且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也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一类银行卡账户。
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方式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申请年度实际租金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一类银行卡账户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账户。
据悉,该《意见稿》从3月23日至4月2日对外征求社会意见,缴存职工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gjc_hngjj@hainan.gov.cn 。
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6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归集管理处。
【责任编辑:庄华敏】
【内容审核:张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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