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破坏海洋渔业资源 2被告被判支付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黄桂风 通讯员 符宣凯)日前,海口海事法院对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省检二分院)提起的沈某某非法捕捞破坏海洋渔业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杨某非法捕捞破坏海洋渔业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均全部支持省检二分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两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金26万余元、17万余元。
经审查,2021年12月29日,沈某某、杨某分别驾驶“粤茂滨渔46129”“粤茂滨渔46199”渔船从茂名市博贺港出发至北部湾海域,均违反自身渔船捕捞许可证所核定的作业类型和作业场所,在A类渔区使用拖曳锹铲耙刺网捕捞花甲螺,并于2021年12月31日停靠至儋州市洋浦港码头,后被儋州海警执法人员查获。两船渔获物分别为1.5万余公斤、1万余公斤,因腐烂变质无法依法变卖,均于2022年1月2日沉海销毁。省检二分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两案被告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捕捞所使用的作业方式不但破坏了贝类资源,且对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环境结构和底栖生物环境造成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海洋生态补偿责任,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海洋生态资源环境,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则承担等值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费用。
案件办理过程中,省检二分院承办检察官认真细致梳理分析案件事实,严格法律适用,依法能动履职克服了诸多困难。两案中,两名行为人所使用的渔具非禁用工具,捕捞时间为非禁渔期,捕捞区域也非禁渔区,对如何认定其行为违法性的问题,省检二分院检察官认真查询渔业作业相关规定,结合两船捕捞许可证信息,认定两船属于大型渔船,核定作业类型为拖网、作业场所为C3渔区,而实际均使用拖曳锹铲耙刺网在A类渔区进行捕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规定,对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此外,因渔获物变质已被沉海销毁,导致存在生态损害鉴定难、贝类渔获物“活体比”计算难等问题,省检二分院承办检察官积极对接鉴定机构,加强对案件事实的沟通梳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查询适用,鉴定机构最终采取捕获时间相近、销售地相同、销售阶段类似的市场法方式合理确定渔获物销售价格;同时,对“活体比”计算问题,积极征求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相关专家意见,查找法律法规、文献资料和相关案例,最终确定了花甲螺“活体比”,顺利推动案件办理。海口海事法院对省检二分院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请求,遂作出相应判决。
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进程中,省检二分院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依法能动履职向敢于破坏海洋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者“亮剑”,有力打击了海洋资源破坏行为,持续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守护好海洋生态和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蒋 杰】
【内容审核:黎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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