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发布,5月1日起施行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1月13日,海南省政府发布《海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并自动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信息自动处理系统、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系统。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核电站、航天发射基地、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调度中心、输油输气管道干线(站)、大型水库等重大建设工程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等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也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所建设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确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地震预估参数达到确定阈值时,由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地震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地震发生时间、地震震中、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等媒体和单位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其他媒体转发地震预警信息。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及时、准确、无偿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并接受当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依法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各自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和地震应急预案立即进行处置。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规划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庄华敏】
【内容审核:吴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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