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福建多家媒体发声!
这几年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
重视程度日益加强
版权诉讼背后的利益
催生了一批
“以诉代销”“以诉获利”的图库公司
日前
海都报相关报道以具体案例揭露
这些公司的层层套路
(点击查看详情)▼
文章发布后
引发网友共鸣
但其实
除了个人与公司外
近几年
这些公司也把官方媒体
当成了“靶”向目标
几乎整个媒体圈
都深受“其害”,不堪其扰
对此
法学专家发声
部分情形下
相关公司可能涉嫌
滥用诉权,恶意诉讼
甚至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十几年前的文章、已注销的号
照样被起诉
最近,东南网法务李先生刚刚应诉完一起关于“图片侵权”的案件,让他短暂地舒了口气。尽管是今年7月份刚入职,但这已是他入职以来,应诉的第二起“图片侵权”案件。
李先生说,这些稿件都是用做正常的新闻宣传,在报道出来后,涉及的图片版权公司也未主动联系,告知媒体侵权情况,但时隔多年,图片公司一声不响就把媒体给告了,还开价索赔1万元/张图片,要价之高令人瞠目结舌。尽管法院后面判赔500元/张,但还是有种被“敲诈”的感觉。
记者了解到
不仅仅是东南网
福建的媒体圈均有此类遭遇
深受“其害”
近两年内
海峡网接到10多起
因“图片版权”引起的起诉
海峡网有关负责人
前几年,此类情况只多不少。
自2020年7月以来
海峡都市报社也接到30起左右
这样的起诉
海峡导报更是在两年间
收到数十起因“图片版权”引起的起诉
李女士说,他们被起诉图片侵权的也都是几年前,甚至十多年前刊发或转载的稿子:“由于年代久远,很多宣传号我们早都注销了,但对方各项证据却很齐全,这要是背后没有专业团队在操刀盯着,是很难实现的。”
李女士说,这些公司的图片通常不署来源,网上“广撒网”式的套路,让媒体更是防不胜防。尽管他们在转载稿子时,都会备注来源、做好署名,也会在稿件文末备注“如涉及侵权等问题,可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字样,但这些公司往往视而不见,就是要钱。
“以诉代销”
以诉讼为要挟 推销“图库会员”
李女士说
在这数十起的诉讼中
这些图库公司也并非都是直接起诉了之
有一些公司也会事先发函
并安排“协调”人员前来协商
李女士说,在“协商”过程中,这些公司开价都非常高,以一张普通的木瓜图为例,就要价几千元,其他图更是动辄开出上万元的赔偿,还声称:“不给钱就起诉。”
而有一些公司还打着维权的旗号,推销起了自己公司的产品——“图库会员”,这些图库会员一年都是几万元起,甚至是几十万元。
“这究竟是维权,还是敲诈。”李女士说,在和这些公司对接的频次多了,她也私下了解到了一些内幕——尽管起诉他们的并不是同一家图库公司,但这些公司背后其实都是有利益牵扯的,甚至是互相“勾结”,以此达到要钱的目的。但面对如此频繁的起诉,作为媒体真的不堪其扰。
正因为如此,海峡导报此前还向一家图库公司“妥协”,花了12万购买了一年的图库会员。
状告诸家媒体的是何许人也?
记者梳理各家媒体近年来的诉讼案发现,以下几家公司的名字频频出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全景视觉
“翻拍孔子图”,索要万元赔偿
此前,海都报曾报道一起案例,一家公司以北京市版权局的一张《作品登记证书》将长沙的阳先生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名告上法庭。
阳先生觉得又好笑又可气:“糊弄谁呢?谁知道你是不是拿别人的作品登记在你名下,然后来‘敲诈’我?”
阳先生随后以其母亲名义在湖南版权局登记的版权,反诉这家公司。这样一来,这家公司就需举证自己是该作品的真正创作人。随后这家公司默默撤诉,而这家公司正是著名的图片公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称“全景视觉”)。
更离谱的是
全景视觉还曾称有“翻拍孔子图”版权
向“侵权者”索要万元赔偿
据新京报报道,2019年广州一法院发布的一份涉知识产权的白皮书中也出现了全景视觉的名字:
全景视觉起诉一公司称,对方的微博用了其图库中的孔子画像摄影图片,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对此,法院认为,该图是对孔子画像图的复制翻拍。该拍摄过程和拍摄成果不具有新的艺术性和审美意义,涉案图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驳回全景视觉全部诉讼请求。
优图佳视
官司打成“买卖” 买过的图也“碰瓷”
据记者查询,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总经理褚勇,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于2007年。2016年9月27日,曾被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抽查,结果正常。
就是这样一家经营很“正常”的公司
却在过去的五年时间中
发起了上万场诉讼
记者在企查查上查询到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称“优图佳视”)23389条有关法律诉讼的内容。其中,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司法案件高达12553起,其涉及的裁判文书17785条、开庭公告12363条、立案信息12939条。开庭公告显示,其尚未审理诉讼的开庭时间排到了明年2月份。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在其诉讼最为密集的2018年,其比视觉中国还多打了100余场官司,全年裁判文书量达到3541件,平均每天10件。而当年最后两个月,优图佳视就有1933起诉讼宣判,平均每天近32场。
除了官司多,优图佳视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被告对象五花八门,有各种媒体,也有公立、私立医院,有阿里巴巴这样的电商,也有58同城这类的网络平台,还有旅行社、家装公司、投资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印刷公司、铝业公司、网络科技公司、会展公司以及教育机构等等。
除了行业多,优图佳视的官司也几乎打遍了中国:除了贵州、西藏、青海、台湾外,其余省市自治区均有该公司诉讼的身影,尤其以北京、广东两地最多。
广东一家报社曾向《新民周刊》报料,2018年收到优图佳视的起诉,对一张照片提出7000元赔偿和3000元的律师费。吊诡的是,这张被指侵权的照片,是这家报社从另一家图片公司购买的图片。最终,广州越秀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学专家:
特定情况下
媒体可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下使用作品
针对以上媒体的遭遇
海都记者咨询了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丁兆增
丁教授: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的类型,其中涉及媒体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媒体的新闻作品如果是以文字为独创性作品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的,而且大部分作品不为营利模式,应当认为这种使用属于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范围。否则媒体发布的新闻即使属于公益性质,但不属于上述法条的,也应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尊重版权人的著作权。
媒体因使用图片遭遇图库公司发函要求赔偿或起诉时,要以平常心对待,不能因为应诉可能会花费更多时间精力成本,主动接受图库公司的调解,这样只会助长其恶意滋扰的气焰,给其生长的土壤。
如果经调查确定图库公司确实没有任何关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其取得图片的来源完全属于侵权,其却以经过著作权人授权而向使用方采取函告等方式,并辅以不接受调解便要诉讼等方式加以威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非法占有额达到法定标准,就有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可以向警方提起刑事控告。
此外,若媒体发布的新闻大部分属于公益性质,可供读者免费阅读,不存在营利目的,且在文末有写明“若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处理”,则可看出媒体对此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事先并不知情,且在此情况下其不存在侵权的故意。若侵权成立,与某些直接使用侵权图片并以此获取高额利润的侵权人不同,因此在赔偿金额上也应有所区分,此类单幅图片侵权赔偿金一般不宜过高,若著作权人起诉时动辄一张图片提出上万元的索赔,就可能涉嫌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了。
而在现行法律之外,对于相关制度的完善,记者也咨询了福州一位法律从业人员,其认为:
”媒体发布的新闻大部分属于公益性质,不存在营利目的,一些图库公司向媒体发难的做法本身就带有争议性。
近几年来,媒体已经具备版权意识,已经极力避免使用未知产权的图片,目前存在的媒体被索赔或被起诉的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几年前,甚至是十几年前。这么长的时间里,一方面,媒体难以对早期作品进行版权排查,另一方面,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在此背景下,图库公司却还向媒体索要N年以前误用图片的大额赔偿,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并不合情理。
建议有关部门在完善相关法律时,也可适当考虑这一点,对图片类著作权侵权设置更严格的诉讼时效,减少不必要的讼累。”
对此
有网友表示
未来用图越来越规范
体现劳动创新的价值是必然趋势
但是相关政策红利
必须惠及真正的创作者
而不能被这些图库公司所截流
(原标题:刚刚!福建多家媒体发声!)
【责任编辑:符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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