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二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唐伟杰)12月7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二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南某便民超市与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肖某建食品行政处罚纠纷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1日,杨某兰在海南省某县注册登记成立某便民超市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10月24日,杨某兰与肖某建签订《某超市转让合同》,将该超市转让给肖某建、石某磊经营。肖某建和石某磊经营过程中,仍使用杨某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9年5月31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于2019年9月24日以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者为杨某兰及杨某兰在2019年7月8日配合调查并供述涉案食品的采购过程、销售价格、销售范围予以认可等为由,对杨某兰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杨某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杨某兰的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9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于2020年12月19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内容,即罚款人民币5万元;按每日加处3%罚款,加收5万元,合计10万元,杨某兰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发生后,杨某兰不服遂到县信访局上访,超市转让方和超市受让方因此事产生冲突,在争议期间,杨某兰的丈夫曾试图驾车冲撞石某海(石某磊的父亲),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未能消除,维稳形势严峻。
2022年1月,杨某兰向本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和争议化解情况】
经调查核实,本院认为,该案系一起行政与民事交叉的矛盾纠纷,虽经法院一审、二审,但是当事人杨某兰对诉讼结果未能心服,不断向信访部门上访,且超市转让方和受让方矛盾激烈,行政争议尚未得到实质性化解,决定以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化解矛盾,并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组织公开听证。
一是主动联系各方,做好听证前期准备工作。在决定组织公开听证前,本院多次同超市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当事人交流,剖析此案涉及的行政、民事法律关系,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并主动和相关单位沟通联系,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会,向社会发布公告,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市监局、信访局、司法局等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出席听证会,共同协商处理方案。
二是组织公开听证,做好释法说理、促成和解工作。在召开公开听证会的过程中,充分听取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的意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想法和诉求,同时结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为当事人释法说理,指出双方当事人在此次行为中的过错,让双方当事人明白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在听证会上,主持人总结归纳了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努力找到最佳解决方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三是积极跟进推动,做好争议化解成果落实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意见后,本院组织超市转让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承担此次行政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在杨某兰支付10万元行政处罚款项的情况下,超市受让方同意支付5万元给杨某兰作为补偿。肖某建和石某磊的父亲签署《保证书》,承诺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款项给杨某兰,杨某兰的经济生活压力得到缓解后向本院作出息诉罢访承诺,并要求撤回监督申请,该起行政争议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一是全面及时回应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切实彰显了“检察温度”。检察机关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法院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还认真倾听当事人的心声,着力查找产生行政争议的关键因素,注重思考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突破口,通过有针对性地促成超市转让方和受让方从实质上共同承担便民超市被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缓解杨某兰因本案造成的经济压力,切实化解双方实质性矛盾,使当事人正当的真实诉求得到重视和满足,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彰显了权为民所用的“检察温度”。
二是化解双方当事人的过节,避免再次发生冲突,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公开听证,邀请涉案当事人及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信访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为各方平等交流对话、辩法析理提供平台,消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疑虑。通过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促进达成和解,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过节,避免双方当事人再次发生冲突,推动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消除社会戾气,切实维护了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
三是处理结果获得各方一致认可,实现了多赢共赢的效果。在公开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释法说理、促成和解等多种途径化解此次争议,帮助双方当事人顺利解决了矛盾纠纷,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共同分担了行政处罚,双方均对争议问题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成果获得人民监督员、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信访局、司法局的一致认可。当事人也作出息诉罢访承诺,并要求撤回监督申请,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实现了多赢共赢的效果。
案例二
海南甲公司与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增容费纠纷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至9月,甲公司受让位于澄迈县老城镇道辅村南侧三宗地块及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快速干道21公里处南侧的一宗地块。2010年2月2日,老城管委会向甲公司作出29号设计要点函,定四宗地块容积率为≤2.0。2010年4月6日,甲公司就上述四宗地向老城管委会申请“四季康城二期”项目规划,经老城管委会审批同意,澄迈县住建局于2010年4月8日向甲公司颁发了第036号《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753890㎡,计容建筑面积678140㎡,按该数据指标测算其容积率为≤2.0。2011年6月至2019年3月间,澄迈县住建局陆续向甲公司颁发了“四季康城二期”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甲公司在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分别按照各时间节点及新容积率标准开工建设,在建成后进行了销售。
2018年7月5日,澄迈县规划委员会向原澄迈县国土局作出《关于配合做好对甲公司收取增容费的函》,要求对甲公司征收涉案项目增容费。原澄迈县国土局开展调查后向澄迈县委进行了报告。经澄迈县委常委会讨论,议定“原则同意对于已经合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动工建设的地块,按照该宗土地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作为评估时间节点测算补交增容费;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地块,按现在的时间作为评估时间节点测算补交增容费” 。
2019年5月10日,原澄迈县国土局委托海南华智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增容费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有更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旧证的按旧证批准日期为准,评估结果为甲公司应补缴地价款标准为39128.9161万元。2019年8月21日,原澄迈县国土局对甲公司作出《缴款通知书》,对涉案项目征收增容费39128.9161万元并通知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甲公司不服,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申请行政复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3号复议决定书,认定原澄迈县国土局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作为估价期日进行评估未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另外未给予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决定撤销原澄迈县国土局所做《缴款通知书》。
2020年6月16日,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改革后,承接原国土局职能)向甲公司作出《行政征收事先告知书》,拟对其征收涉案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39128.9161万元,并告知陈述、申辩权。该告知书于2020年7月8日送达给甲公司,该公司未申辩。
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2月10日对甲公司作出澄征决字[2020]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但该《行政征收决定书》未列明确定估价期日进行评估以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仅载明“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十三届一百一十九次县委常委会会议精神、原澄迈县规划委澄规函[2018]403号文件及县领导批示精神,同意我局对上述项目的增加容积率宗地委托评估并确认价格后,要求你司补交增容费。对于已经合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动工建设的地块,按照该宗土地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作为评估时间节点测算补交增容费;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地块,按现在的时间作为评估时间节点测算补交增容费”。
甲公司不服,于2021年4月14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判决撤销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澄征决字[2020]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责令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决定。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迟迟未能作出新的征收决定,甲公司亦未能依法缴纳土地增容费,双方的矛盾纠纷尚未得到实质性解决,导致甲公司开发的其他项目的审批程序受阻,购买甲公司房产的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存在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的风险隐患。因此,本院决定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程序。
【检察机关监督和争议化解情况】
本院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甲公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司法局代表参会。会上,检察机关多次强调缴纳土地增容费涉及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进一步阐明了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增容费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甲公司表示虽然在行政诉讼中胜诉了,但也承认自身存在没有及时足额缴纳四宗地块土地增容费的违法事实,并承诺将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上缴相关费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承认原征收决定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为测算应补缴增容费的时间节点存在错误,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征缴增容费的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职的行为,为挽回国有财产损失,将会及时作出新的征收决定。甲公司表示将预留部分房产作为担保,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开展征缴工作,保证不会因征缴土地增容费的问题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向县委、县政府做了汇报,相关征缴程序已重新启动,该局已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双方达成合议的时间节点测算应补缴增容费的数额,相关费用征收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一是以检察监督的能动履职促进行政机关的积极履职。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公开听证,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高度重视该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委、县政府做了汇报后,已重新启动征缴土地增容费程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双方达成合议的时间节点测算应补缴增容费的数额,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检察机关督促履职取得积极成效。
二是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日期作为评估时间节点测算补交增容费,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政行为违法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征收决定,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效防范国有财产流失的风险隐患。甲公司未缴纳土地增容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年来,增容费没有及时上缴相关费用,行政机关也没有依法作出处理,国有财产利益未能得到及时保护,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甲公司作出配合政府开展征缴工作的承诺,并预留部分房产作为抵押,国有财产流失的风险隐患降到最低。
四是进一步防范新的社会矛盾的发生。甲公司未缴纳相关费用,导致甲公司开发的其他项目的审批程序受阻,购买甲公司房产的业主无法顺利办理产权证等,可能存在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的风险隐患。检察机关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通过组织听证、释法说理,促成甲公司承诺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县住建局等行政机关表示会依法依规为购房者办理相关手续,给购房者吃了“定心丸”,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林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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