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银行卡牟利,流水高达1600余万元!乐东法院这样判→

海拔新闻 2022-11-23 19:33:1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徐莎莎)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刘某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据了解,2021年6月,刘某(另案处理)以需要银行卡转账使用为由要求被告人刘某星提供银行卡给其并承诺支付报酬,刘某星于是开办了三张银行卡并提供给刘某使用。经审计,自2021年6月至9月短短三个月内,刘某星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三张银行卡流水高达1600余万元,共获利6531.6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仍将办理的银行卡非法出售给他人支付结算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星到案后主动交代其出售银行卡的经过并愿意接受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反电诈工作重大打击的违法犯罪之一,而出售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是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违法行为。公民对于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个人身份信息等,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切记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吴安宜】

【内容审核: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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