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校车应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鲁启兰)日前,《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要求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校车停靠站点停车,载有学生的校车不得跨市行政区域接送学生,校车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加油站不得给乘坐有学生的校车加油。《办法》目前已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校车应具备实时监控 保存期不低于30日
《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学校可以自主配备校车,用于接送本校学生。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有营业执照,有20辆以上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标准校车,以及400万元以上实缴资本。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校车进行实时监控并保存记录,保存期不低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监控信息,应当及时复制记录,保存期不低于3年。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载有学生的校车不得跨市行政区域接送学生
《办法》明确,在审核确定校车行驶线路时,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志。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对于农村地区,校车停靠站点或者公共交通站台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可以选择在村口宽阔地点作为临时停靠点,制作并悬挂简易停靠标识和标牌。
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校车停靠站点停车。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载有学生的校车不得跨市行政区域接送学生,不得在高速路上行驶,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校车应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办法》提出,校车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低年级学生乘坐的校车,应当配备不少于1人的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全程随车照看乘车学生。
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在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制止开行并向主管领导报告;要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才能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开。
《办法》还要求,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在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行驶前,校车驾驶人应当就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此外,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加油站不得给乘坐有学生的校车加油。
【责任编辑:符月莹】
【内容审核:曾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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