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性婚姻合法 亚洲第一个同性可以结婚的地区
这一宣告,也使台湾地区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跨过最关键的一道门槛
5月24日下午,台湾“司法院”公布该院“大法官”针对同性婚姻问题做出的“释宪”结论,并指出现行的台湾地区《民法》,未能让性别相同的两人结婚,使其无法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显属立法上之重大瑕疵”。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徐和谦)5月24日下午,台湾“司法院”公布该院“大法官”针对同性婚姻问题做出的“释宪”结论,并指出现行的台湾地区《民法》,未能让性别相同的两人结婚,使其无法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显属立法上之重大瑕疵”。
台湾“司法院大法官”认为,岛内现行《民法》对同性婚姻的限制,与岛内有关法律“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相违背。
因此,台湾“司法院大法官”要求,自即日起的两年内,台湾有关机关应该完成修法,或制定关于同性婚姻之新法律,使“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
如果两年之后,岛内法律尚未完成修正或制定,则相同性别之两人,也可以凭两人以上证人的签名,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后,同性婚姻者也能享有台湾地区法律上的配偶关系效力,并和异性婚姻者一样能行使配偶权利,负担配偶义务。
“司法院大法官”的这一宣告,也使台湾地区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跨过了最关键的一道门槛。
过去十余年间,台湾“立法院”内曾多次有个别“立法委员”提出《同性婚姻法》等草案,或提出修订岛内《民法》的亲属编、继承编等条文,希望让同性婚姻的登记有法可依,或让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效力得到承认。
不过,这些立法尝试,皆因岛内对同性婚姻的反弹声浪仍强,社会观念中仍存在巨大争议而未获通过。
台湾地区领导人蔡英文在2015年竞选期间,虽曾公开称自己支持“婚姻平权”;但到她2016年上任后,台湾“立法院”内对同性婚姻的修法讨论进入高潮时,蔡英文又表示:自己对如何订定相关法规“没有既定立场”,只称“希望不同的意见能够充分讨论,也期待这些不同意见之间可以互相包容、互相了解”。
这一在竞选期间高调争取支持,上台后又转趋模糊的表态,也让蔡英文在岛内“挺同”群体内遭受不少批评。
台湾的不少宗教团体也发声表态,要求各党派停止继续推动同性婚姻立法。
2015年,岛内资深同性恋权益运动者祁家威,因与同性伴侣前往登记婚姻时被拒绝受理,又不服台湾各级行政法院的败诉判决,最终于2015年七夕当天向“司法院”提起“释宪”声请。
历经近两年的审理后,台湾“司法院”终于于5月24日公布“释宪文”和相关理由书。
“司法院”公布的“释献”理由书称,“适婚人民而无配偶者,本有结婚自由”,而这一自由包含“是否结婚”和“与何人结婚”的自由。而相同性别的两人结婚,既未影响异性婚姻者目前享有的权利,又不会改变异性婚姻者所建构之社会秩序;对于异性婚姻者的订婚、结婚、婚姻普通效力、财产制及离婚也无影响。
“司法院大法官”还认为,相同性别者的婚姻自由,经法律正式承认后,“更可与异性婚姻共同成为稳定社会之盘石”。
此外,“大法官”还认为,婚姻自由攸关人格健全发展与人性尊严之维护。理由书写道,同性婚姻者缔结婚姻之“需求、能力、意愿、渴望等生理与心理因素”,其不可或缺性“与异性性倾向者间并无二致”。
据此,“司法院大法官”认为岛内现行《民法》仅规定婚姻为一男一女之永久结合关系,未能让相同性别的两人结婚,“系以性倾向为分类标准,而使同性性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对不利之差别待遇”。
理由书还援引世界卫生组织和岛内外重要医学组织的结论称,同性性倾向本身并非疾病。
“大法官”还指出,岛内的同性性倾向者,过去因未能见容于社会传统及习俗,“致长期受禁锢于暗柜内,受有各种事实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视”。此外,理由书还提到,“相同性别二人间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实,与不同性别二人间客观上不能生育或主观上不为生育之结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后代为由,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以结婚,显非合理之差别待遇。”因此,以维护基本伦理秩序为由,禁止相同性别的两人结婚,“显亦非合理之差别待遇”,有违岛内有关法律关于“平等权”的意旨。
“司法院大法官”的“释宪”结果于5月24日下午4点出炉后,已在台湾社会引起巨大反响。
得知此一结果后,民进党籍的“立委”段宜康在对数万名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演说表示,在“立法院”内占多数的民进党会全力推动《民法》修正,做出“历史的承诺”。
(原标题:台同性婚姻合法化迈大步 “大法官”要求落实婚权平等)
相关阅读/RELATED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