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男子将租赁奔驰、宝马汽车抵押 诈骗他人20余万元获刑7年4个月
蔡丽娟
2017-01-19 22:57:53
商报讯 近日,记者从美兰法院获悉,文昌一男子石某某从汽车租赁公司处租赁宝马、奔驰汽车,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汽车抵押给他人,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204500元。美兰法院以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石某某退赔被害人熊某人民币204500元。
2015年3月5日,石某某从海南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处租赁1辆宝马汽车。同年3月8日,石某某打电话给熊某,称其朋友欠钱后将车给其使用,其想将该车质押给熊某借款10万元,熊某表示同意。当日,熊某支付95000元给石某某,石某某遂将车交付。次日,石某某又以该车向熊某追加借款7万元,熊某表示同意,扣除利息后支付石某某66500元。几日后,熊某驾驶该辆车至南港码头时被GPS定位锁死,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张某将车拖回并终止该起租赁业务。
同年3月16日,石某某再次联系熊某,称其手中有一辆奔驰汽车,朋友欠钱后抵押给其,其想用该车质押,充抵之前宝马汽车质押的17万元借款,并增加借款3万元,熊某表示同意。次日,熊某付给石某某人民币3万元。3月19日,石某某与该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张某达成租赁协议,张某将车交付。随后,石某某冒充车主签名与熊某签订了《车辆抵(质)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典当书》,并再从熊某处拿走13000元。石某某共向该汽车租赁公司支付押金及租金46000元。同年4月之后,石某某不再支付租金,也未交还车辆。同年5月11日,张某报案。同年7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深圳宝安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民警追缴奔驰轿车一辆发还张某。经鉴定,涉案奔驰汽车价值人民币577731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