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邮轮奖励办法邮轮一年最高可获300万元
商报讯 为激励我省邮轮旅游企业积极发展邮轮旅游产业,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海南旅游国际化水平,由省旅游委和省财政厅共同制订的《海南省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昨日正式公布,根据该办法,对访问港邮轮航线持续当年累计运行5航次(含)以上给予100万元、10航次(含)以上给予200万元、15航次(含)以上给予300万元一次奖励。奖励办法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暂定三年。如遇重大市场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
据了解,奖励办法奖励对象是在我省邮轮港开设邮轮旅游始发航线或挂靠航线业务的境内外邮轮公司(或包船旅行社)、省内各邮轮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和为邮轮提供服务的船舶代理公司,以及组织游客从我省邮轮港登轮出游和组织邮轮游客在我省登岸旅游的国内组团和地接旅行社。对选择我省邮轮港作为始发港或访问港开展运营的邮轮公司进行奖励。省内旅行社包船外籍邮轮开辟始发航线或挂靠航线业务的,只对包船旅行社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照邮轮吨位情况给予分类,A类邮轮:吨位数5万总吨(含)以下;B类邮轮:吨位数5万总吨以上-10万总吨(含);C类邮轮:吨位数10万总吨以上。
母港邮轮航次奖励对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及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开辟海南(海口或三亚)母港航线按照航次予以奖励。A类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10万元/航次;5航次(含)至10航次(含),奖励12万元/航次;10航次以上,奖励15万元/航次;B类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20万元/航次;5航次(含)至10航次(含),奖励25万元/航次;10航次以上,奖励35万元/航次;C类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30万元/航次;5航次(含)至10航次(含),奖励35万元/航次;10航次以上,奖励40万元/航次。
对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将海南(海口或三亚)作为访问港的邮轮航线按照航次予以奖励。A类邮轮:奖励10万元/航次;B类邮轮:奖励20万元/航次; C类邮轮:奖励30万元/航次。
对访问港邮轮航线持续当年累计运行5航次(含)以上给予100万元、10航次(含)以上给予200万元、15航次(含)以上给予300万元一次奖励。邮轮航次以海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4.航次奖励说明
对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根据三亚邮轮港接待邮轮停靠航次接停靠邮轮5万总吨以下的每航次给予10万元奖励;接停靠邮轮5万总吨(含)以上至10万总吨以下的每航次给予15万元奖励;接停靠邮轮10万总吨(含)以上的每航次给予20万元奖励。
对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根据海口邮轮港接待邮轮停靠航次接停靠邮轮5万总吨以下的每航次给予6万元奖励;接停靠邮轮5万总吨(含)以上至10万总吨以下的每航次给予10万元奖励;接停靠邮轮10万总吨(含)以上的每航次给予15万元奖励。
对邮轮代理服务公司根据代理服务邮轮航次按始发港1.5万元/航次,访问港3万元/航次给予奖励。
对旅行社按邮轮本航次所载旅客参团人数给予邮轮公司指定的地接旅行社奖励。地接旅行社接待邮轮游客参团人数以口岸部门及邮轮公司提供的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后的数据为准。对组织游客从海南登轮出境的组团旅行社游客人数以邮轮公司、其分销组团社和口岸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后的数据为准;对组织游客从海南登轮出游的国内组团旅行社按邮轮实载游客人数每人100元给予奖励;对组织游客登岸在我省旅游的并经邮轮公司指定省内地接社按国内游客每人100元、外籍游客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港澳台游客参照外籍游客标准执行)。
同时,对计划2017年安排海南航线与邮轮港预定泊位的邮轮公司给予奖励标准的15%预付,2018年的给予10%的预付。该预付奖励资金由邮轮公司在年初时向市县旅游委提出申请,预付给其指定邮轮代理服务公司,待航次结束后由代理公司与邮轮公司结算。如实际航次小于计划航次,差额由邮轮代理公司全额返还奖励资金账户。
奖励办法规定,奖励所需资金由省和市财政共同负担。海口市邮轮业务所需的奖励资金由省和海口市按70%:30%的比例共同负担;三亚市邮轮业务所需的奖励资金由省和三亚市按70%:30%的比例共同负担。奖励资金分别由海口市和三亚市直接拨付企业。其中,省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委依据邮轮航线运营年度计划测算,列入省旅游委部门预算后,拨付海口市和三亚市,年终根据邮轮航线实际运营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奖励办法中除分阶段航次奖励每年结算一次,其他奖励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