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进一步规范城市执法  妨碍执法要追责

蔡丽娟 2017-01-19 15:32:47

商报讯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月19日海口召开,会议表决批准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条例》对综合执法的职责权限、执法规范、法律责任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双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该《条例》非常必要。

《条例》为明确综合执法职责边界,落实执法主体责任,规定“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综合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条例》要求,建立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实行巡查制度等。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综合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行政执法证。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应当佩戴明显区别于综合执法人员的标志标识,只得配合综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

《条例》完善综合执法协作和执法监督监督制度,并对综合执法工作中不同主体的不正当行为设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综合执法部门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发现后不制止的;违法使用或损毁保全、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与违法者串通或通风报信,谋取非法利益获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的等等,如有以上情形,执法部门应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的;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综合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对综合执法人员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其他妨碍综合之大人员执法职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