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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城管对“12·15”无证经营、储存燃气案进行处罚

孟秀莹 2017-1-17 22:01:36

商报讯  针对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根据海口市市政市政委、海口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要求,切实落实海口市"亮见"栏目曝光了燃气行业有监管漏洞,存在隐患的问题, 龙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区委区政府召开的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进行"回头看",举一反三,加强排查,杜绝问题整改后又回潮现象的存在的指示, 龙华区城管局按照"小问题马上解决、大问题不过夜"的工作原则, 加大对辖区三级网点、无证燃气经营、储存黑网点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对"12·15"无证经营、储存燃气案依法进行处罚。

联合多部门查处无证经营、储存燃气黑点

2016年12月15日上午11:37,龙华区城管局联合龙华区安监局、龙华消防大队、海口市交通港航执法支队、金宇街道办、金宇派出所在巡查中发现金宇辖区坡巷路289号非法储存、涉嫌无证经营燃气网点,执法人员马上介入查处,联合查处共暂扣无非法储存、涉嫌无证经营燃气网点379只气瓶,发现大部分是空瓶,有255只,小部分带气瓶15kg124只(其中待检瓶14只、报废瓶83只),没有充装标签,空瓶255只(15kg179只、5kg76只),由于违法相关人不在现场并无法联系到场配合查处工作,执法人员通过向户主吴春梅(联系电话13807681250)现场询问调查了解到,户主原出租给当事人存放粮油食品,12月8日早上,才开始发现违法气瓶储存人(户主称是广东人,未留身份信息),用大货车拉瓶来存放,当时认为是空瓶,也要求其搬走,违法人称只放几天既搬走。后面没有再拉瓶来了,现场户主也无法联系上违法相对人,由于该网点存在:1、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行为;2涉嫌无证经营行为;3、此批燃气瓶涉嫌从外市县拉到该点储存;4、涉嫌存在倒灌行为;以上行为存在严重安全、消防隐患,执法人员在户主、街道办及公安机关的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方式依法对气瓶进行暂扣查处,下达案件初查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暂扣单各一份,因存储燃气用途、充装站情况不清,龙华城管局执法人员继续联合区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各职能部门进行溯源,交通执法人员也在对车辆进行追查中。

公安局协助调查 追究相关责任

2016年12月17日,由于违法相对人拒不到场处理,户主未能提供租户身份信息,联合检查组调查难度极大,龙华区城管局特向龙华区公安分局通报并发协查函(海龙城执函【2016】45号),请求龙华区公安分局给予协助调查以下事项:

1、查明违法相对人个人信息,通报龙华城管局便于进行查处。

2、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对违法相对人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依法调查,追究相对人相关责任。

2016年12月27日晚上21:00,公安机关通知龙华城管局"12、15"案当事人李冠桂已被金宇派出所抓获归案,龙华城管局执法人员及龙华质监分局执法人员予2016年12月27日晚21;45到金宇派出所对"12、15"案当事人李冠桂对"12·15" 无证经营、储存燃气案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当事人询问笔录。

2016年12月28日海口市公安龙华分局对违法当事人李冠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李冠桂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2017年1月12日被拘留人李冠桂期限届满,海口市拘留所给予解除拘留。

依法处罚无证经营、储存燃气案

2017年1月13日,龙华区城管局经过调查,违法当事人李冠桂无证经营、储存燃气案,证据确凿,认定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达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管法罚告字燃L6【2017】第A038号),拟给予违法当事人李冠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文书送达违法当事人李冠桂,并告之违法当事人李冠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2017年1月16日,龙华区城管局依法下达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管法罚字燃L6【2017】第A038号)、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罚没宽缴款通知书(NO:0006517),决定给予违法当事人李冠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文书送达违法当事人李冠桂,并告之违法当事人李冠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2017年1月17日,违法当事人李冠桂自行到龙华区城管局服务大厅缴纳罚款,履行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来源:孟秀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