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3名90后男子非法拘禁他人 均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共同赔偿6万余元
商报讯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3名“90后”定安男子谢扬某、刘阳某、周克某非法拘禁、采用暴力方式虐待被害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3月14日,谢扬某(1993年生)、刘阳某(1996年生)、周克某(1994年生)和丁某某、邓某、刘某某、符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在某酒吧喝酒。因周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以上七人怀疑被害人刘轩某向警方举报,遂意图报复。次日,谢扬某打电话约被害人刘轩某到某酒吧,谢扬某、丁某某、符某某等人将刘轩某控制在一辆本田轿车内并殴打刘轩某。符某某在刘轩某手机内发现刘泽某与周某某被抓有关,于是上述七人分乘两辆车劫持刘轩某至琼山区建国路,并将刘泽某劫持上车。随后将刘轩某、刘泽某带至美兰区海甸岛碧海大道海边,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二人喝下海水。然后将二人带到某宾馆房间内用烧开的水烫刘轩某、刘泽某。六小时后,才将二人放出房间。
经鉴定,刘轩某、刘泽某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原告刘轩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七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24205.27元、医药费1694.60元;原告刘泽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七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22890.61元、医药费337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谢扬某、刘阳某、周克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各一年;被告谢扬某、刘阳某、周克某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轩某人民币34182.8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泽某人民币29160.6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轩某、刘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关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