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首例骗购外汇案开庭 5名被告骗购外汇超2亿美元
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的上海首例骗购外汇案,今天开庭审理。检方起诉指控:自2015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经事先合谋,在本市注册多家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伪造、虚构的转口贸易单证等材料向银行办理购汇业务,采用以人民币在境内申购美元划转至境外,在境外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的方式赚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差价,从中非法牟利。至案发,该团伙骗购外汇共计28笔,总额2.12亿美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70万余元。
检方审查显示,李某某实际控制的上海公司就有十几家,另外在香港还注册了5家离岸公司。其骗汇手法为:首先选择两家离岸公司作为上下家公司、一家上海公司作为转口贸易公司,再向他人购买海运提单原件,伪造购销合同、形式发票等,然后向银行申购外汇。外汇到账后,则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境外离岸公司账户进行美金购汇人民币,最后使用另一套转口贸易材料将人民币转走。
据介绍,检察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走访了外汇管理相关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认为,被告人利用伪造、变造的交易单证,虚构转口贸易,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并对外付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第十四条“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等规定,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将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第四十条“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规定,属于骗购外汇及逃汇行为。
在今天的法庭上检察官指出,5名被告人虚构贸易背景骗购国家外汇,或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其行为均已触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相关规定,应当以骗购外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自上海检察机关数据表明: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以虚假跨境贸易进行骗汇、逃汇等与自贸区改革相关刑事案件共63件64人。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肖凯处长向记者表示,目前涉汇案件数量增多,查处难度加大。上海检方将与有关方面专题研讨在新的外汇管理制度下,逃汇罪及骗购外汇罪等涉外汇类罪名的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问题,论证对涉自贸区走私、外汇案件课题研究及办案指引,最终形成相关涉汇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行为人骗购外汇造成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在炒汇谋取暴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走私、洗钱、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作为本市首例逃汇案件,此案在法律适用层面有着标本意义,影响重大。”
法庭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宣判。
(原标题:上海首例骗购外汇案开庭 5名被告骗购外汇超2亿美元)
来源:陈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