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男子因持有“火柴枪”被诉 上级检察院:重新鉴定枪支
株洲男子网购火柴枪被起诉一案有新进展。株洲市检察院称,已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查,指令天元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火柴枪”进行重新鉴定。记者检索发现,在此前两例涉及“火柴枪”的案件中,“火柴枪”均未被认定为枪支。
株洲市检察院微信公号今日发布消息称,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叶昊文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提起公诉后,引起社会关注。为慎重起见,保障法律的准确实施,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查,指令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火柴枪”进行重新鉴定。检察机关将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据当地媒体报道,9月27日上午,叶某驾驶燃油助力车在路上被交警拦下。因阻拦交警扣车,随后,叶某的储物箱被110民警用开锁工具打开。民警发现箱内有一把“火柴枪”,遂将其扣押。经鉴定,该火柴枪以火药为动力,具备火药枪的本质特性,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应认定为枪支。
12月20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叶某提起公诉。
火柴枪,即用火柴当做子弹的手工玩具枪,别名“链条枪”、“洋火枪”。叶某曾对当地媒体表示,这把“火柴枪”是给孩子买的玩具,购于淘宝网,花费148元。
链接:此前两案例中“火柴枪”均未被认定为枪支
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此前曾有两例针对“火柴枪”的判例,但“火柴枪”均未被认定为枪支。
2016年5月23日,江西武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周某进行搜查,在其电动车上搜出火柴枪1支。随后周某交代,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搜出疑似气枪2支。
武宁县公安局将扣押的疑似枪支物品委托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中一支为自制钢质撞击式火柴枪,不能认定为《枪支管理法》所定义的枪支。
2016年6月27日,吉林省梅河口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做出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驾车被梅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在其后备箱内发现火柴枪20支及钢珠弹、钢钉等,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火柴枪未被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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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关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