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时会车躲让不及撞死人 海口一男子被判刑一年缓刑二年
商报讯 开车礼当先,行车慎为本。海口一男子王某某在行车过程中超车时遇到对面来车,因为躲让不及时造成路边作业工作人员死亡和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5月1日,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海口市美兰区S201线自东向西方向行驶,在行至该线18公里+300米路段前100米处时,其看到同向右前方路边有由冯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和由王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停放,王某某驾车欲超越上述两车时,遇对向来车,故采取向右避让对向来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前右侧撞擦到冯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左后尾,同时碰撞到正在该车左侧作业的被害人林某某,又撞擦到王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左后尾,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破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家属人民币54万元,并向林某某的家属出具了1张3万元的欠条,取得了林某某家属的谅解。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由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前车头右侧部位碰撞到林某某的身体;右前端部位撞擦到轻型货车左后尾部位;撞擦到自卸货车左后尾部位。经海口市交警支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据此,该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来源:吴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