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微信公众号转发送红包?律师:涉嫌虚假广告,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商报讯 近日,国际旅游岛商报接到市民张女士反 映,某知名房产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条转发送红包的活动,可按照流程走完后发现并 没有收到红包,这样的行为令张女士感到愤怒。律师表示,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这样的行为涉 嫌虚假广告,市民可向工商部门举报投诉。
据张女士介绍,1月11日她在手机浏览朋友圈时发现某知名公众号发出一条“我已领,万某集团狂发20万份188,90000个待取”等字样的信息网页,带着疑惑她点了进去,惊讶地发 现界面弹出了一个“微信红包”,随后她点开了该红包,弹出的界面同样与“微信红包” 界面相似,但显示金额数值浮动不定,界面中间还多出了“点此立刻提现”等字样,她顿 时心动了,就点了提现图标,可是这时却再次弹出“选择菜单发到一个群,分享到任意微 信群即可马上领取”的界面,她又按照流程转发了微信群,可等待了一会还是没看到微信 钱包内金额增多,“这不是骗人嘛,那么无聊,本来以为是福利,没想到是个假信息,真 是令人气愤。”
记者根据张女士提供的链接进入,发现情况与张女士所说并无出入,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碰见该如何处理?记者电话咨询了律师。
律师表示,《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公众号的行为涉嫌违法广告法,市民可向工商部门举报投诉。
防范提示: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来源:吴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