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中院对一因失窃的沉香树头引发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商报讯 近日,海南一中院审理了一件邻里间因一块失窃的沉香树头引发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情要追溯到2014年下半年左右,陈某重家种植几十年的一株沉香树被盗了,之后不久陈某重在村委会旁边的杂货店处发现自家丢失的那株沉香树的树头。询问后得知该树头是符某发拿过来叫人加工的。陈某重便联系了符某发要回自己家的树头。符某发称这树头是其从一个叫“三锤”的男子那里花7000元钱买来的。要陈某重给其3500元钱作为补偿,陈某重不同意。2015年11月30日,符某发驾与被害人岑某颈分别驾车,载着陈某溪、林某弟、吴某运、曾某飞到陈某重家找他解决沉香树头纠纷一事。但没见到陈某重本人,返回路上遇见陈某重驾驶一辆摩托车回来。随后符某发、岑家某掉转车头跟着陈某重并呼喊陈某重。陈某重见状打电话报警且喊“抓贼”,该村村民听到后陆续出来,岑某颈等六人见状往停车方向撤退,陈某重和其父亲等人追赶过来拦住岑某颈驾驶的车辆。陈某重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从车窗外通过车窗朝驾驶室内的岑某颈的后腰部捅了一刀,符铭发开车离开三、四分钟后电话得知岑某颈被捅伤,便开车返回现场。陈某重持刀冲向符某发,符某发慌乱中将车开到路边水沟里。期间,陈某重的父亲挡住岑某颈的车不让离开,岑某颈受伤后欲开车离开将其撞倒致伤。接着,陈某重又持弹簧刀向车内的岑某颈捅了几刀,该车随后也掉进路边水沟里。之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陈某重主动说明情况并交出刺伤岑某颈的作案工具。120医生将被害人抬上路边,发现其已死亡。经鉴定,死者岑某颈为锐器经左胸部刺破心脏,发生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重因琐事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某重在实施伤害前报警,实施伤害行为后原地等待警察处理,并当场向警察交代自己捅刺被害人的事实,在法庭上也能供认伤害被害人的基本犯罪事实,虽然对其捅刺被害人与被害人开车撞其父亲的顺序有辩解,但仍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经审查,本案确系因一个沉香树头的失窃、找回及要求补偿而引发的案件,被告人陈某重在要回沉香树头、不答应符某发的补偿要求的处理并无不当,但在被害人一方找上门未露敌意,没有要滋事或殴打的情况下强制被害人一方留下,并非无可指责,除非发现现行犯罪,任何人不得强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陈某重如怀疑符某发偷树头可报警处理,无权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考虑到本案确系民间邻里纠纷,可适当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关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