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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

关业慧 2017-1-10 19:19:19

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近日,经海南省政府同意,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即日起,对其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办法》规定,奖励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

当然,用人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1、按规定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通过审核,超比例安排1人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2、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3、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奖励标准为: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用人单位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奖励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其中,核定奖励人数只计整数部分。

《办法》认为,对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次年6-7月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海南省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原标题:海南省出台《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关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