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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46家商铺办证费10万余元  海口海甸食药监所一科员受审

孟秀莹 2017-1-5 20:39:12

商报讯  原海口市美兰区海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下称“海甸食药监所”)科员赵某某生于1958年,只差一年半就退休的他,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非法索取46家商铺办证费用共计人民币131000元。2017年1月5日上午9时,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海甸食药监所科员赵某某索贿一案。庭审时,其代理律师认为赵某某非索贿、有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指使他人索取商铺办证费

2016年7月下旬的一天,海甸食药监所执法人员赵某某到海甸三东路美兰食尚寿司店检查,因该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向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经营业户咨询办证过程中,海甸食药监所的执法人员赵某某表示他能找人帮忙代办证件。随后,违规向经营业户介绍代办人员,并由代办人刘某某到美兰食尚寿司收取有关办证材料、并收取了4000元办事费。据了解,正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费用为280元。

事件发生后,美兰区食药监局已责令代办人退回非法索取办证费用4000元。为严肃工作纪律,经美兰区食药监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赵某某做出停止执行职务,立案调查的处理。

检察机关指控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海甸食药监所科员,负责辖区内商铺日常巡查监管、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现场核查等职务之便,指使海口市万绿园一保安刘某某及林某某(另案处理)违规向商铺收取每家人民币16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办证费用,用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所得钱款由赵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等人私分。赵某某指使刘某某、林某某收取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46家商铺共计131000元办证费用。其中赵某某个人实际获利107720元,刘某某实际获利68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合伙索取贿赂,赵某某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122600元,刘某某索取贿赂人民币987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对受贿罪的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对犯罪事实有争议,认为赵某某并非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是普通的受贿案件。据了解,案发后,赵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回赃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

赵某某在作当庭最后陈述时称:我知道自己犯的错误很严重,不仅触犯了法律,还为单位抹黑,也希望借此机会引起相关部门注意,引以为戒。希望法院对于我如实供述和积极退赃的行为考虑从轻量刑。

此案于2017年1月5日上午11时在美兰区法院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来源:孟秀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