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政厅原党组书记莫涓受贿3387万元,一审获刑16年
莫涓
1月5日消息,今天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莫涓,在职期间贪污公款59.5万余元,收受他人贿赂3387.5万余元,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70万元。
莫涓今年60岁,系新疆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贪污、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2016年5月16日,乌市人民检察院以莫涓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于同年8月15日申请延期审理一次。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至2015年里,莫涓利用担任新疆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59.5万余元。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莫涓安排下属以公务开支为名,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先后六次从新疆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支取223685元用于个人及其家人消费;2011年12月至2015年1月,莫涓借公务开支为名,先后四次从下属单位支取351371元用于个人及家人消费;2011年至2012年,莫涓放任下属用单位公款给其家人办理2万元加油卡。
公诉人指控,莫涓在2003年至2015年,其利用担任新疆巴州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新疆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87.5万余元。
其中,2004年至2005年,莫涓利用担任巴州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库尔勒一家房产公司负责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对方汽车一辆、底商一套,价值合计73.2万余元;2003年至2012年期间,莫涓利用其先后担任巴州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疆一家房产公司董事长关某在承揽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1次索要或者非法收受关某财物合计1307.73万元。
此外,2008年至2015年,莫涓利用担任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王某等11家公司或个人在承揽新疆民政系统相关工程项目、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少则收取“好处费”几万元,多则400余万元。
2016年12月15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涓在任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及巴州党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钱物价值总计3387.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在任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期间,以公务开支为名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先后多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9.5万余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莫涓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组织上尚不掌握的大部分收受贿赂犯罪事实和全部贪污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并能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莫涓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70万元;本案查封的涉案房产等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原题为《新疆民政厅原党组书记莫涓一审获刑16年》)
来源:赵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