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执行
海拔新闻
2025-03-27 19:11:01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李兴民)日前,经省政府同意,《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分级审批目录)向全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印发,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以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为前提,省、市县(区)及各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规定》指出,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对涉及本辖区的建设项目实施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规定》强调,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生态环境影响或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审批。下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分级审批目录》涉及水利、能源和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制造业等领域。
据了解,该目录具体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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