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管理若干规定》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港口运营海上游航线前,中资邮轮运输经营者可以依照本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以下简称海上游业务)。外籍邮轮可以依照本规定运营仅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港口的多点挂靠业务(以下简称多点挂靠业务)。海上游业务,是指中资方便旗邮轮从海南海口、三亚邮轮港出发,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海上巡游,期间不停靠任何港口,又返回始发港口的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支持开展海上游业务和外籍邮轮多点挂靠业务
多点挂靠业务,是指外籍邮轮在国际航线运营中,连续挂靠海南自由贸易港两个及以上邮轮港口,承载的旅客下船观光后在同一港口返回船舶,并完成国际海上运输的经营活动。经批准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经营者,不得承载自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一个港口登船、另一个港口离船的旅客。
经营海上游业务和多点挂靠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企业,其中从事海上游业务的,中资(境内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二是运营的邮轮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取得有效的船舶证书,且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船龄限制要求;其中从事海上游业务的,应当至少拥有或者光租一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邮轮;三是拟停靠的码头应当符合港口运营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四是有客票;五是按规定投保旅客人身伤亡责任保险;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海上游业务或者多点挂靠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海上游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在经营业务前两个月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海上游运营航线方案申请。经营者发生船舶、挂靠港口、班期变更或者运营航线变更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办理。邮轮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或者停开航线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对海上游业务和多点挂靠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邮轮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邮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靠港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邮轮提供岸电服务。
邮轮运输经营者、旅行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旅客注意邮轮旅游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民事责任与义务、免责事项、投诉电话、法律救助渠道等内容。鼓励邮轮运输经营者投保邮轮延误取消的相关保险。发生邮轮延误、取消、不能靠港、变更靠港等情况的,邮轮运输经营者、旅行社应当及时向旅客发布信息,告知解决方案。
邮轮进出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口岸服务一站式运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影响通关运行和效率的问题,减少旅客整体通关时间,促进旅客通关便利化。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口岸查验需要,组织召集边检、海关等其他口岸查验机构对国际邮轮实施联合登临检查,提高邮轮出入境查验效率。
邮轮在海上遇险,应当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完善邮轮大规模人命救助机制,加强搜救设施装备建设,提升救助能力。邮轮运输经营者以及邮轮应当与省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客船搜救合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吴钟旺】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