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科普:进出境人员注意,政策变啦!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张艺 通讯员 张年)元旦临近,春节的脚步也更近了,相信不少人已经开始谋划假期出行了。出国游玩自然免不了给亲朋好友带回特色好物、伴手好礼,但在“买买买”的同时可不要忘了海关监管规定,以免造成入关不畅,打搅了假期的好心情。
2024年11月29日,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正式对外发布,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
快来一起看看政策都发生了哪些变化,邮寄物品、出国游玩又该注意些什么吧!
一、关于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
修改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原规定: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
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调整后:
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
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仍为800元人民币;
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仍为1000元人民币。
二、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调整
修改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
原规定:
16周岁及以上的旅客需遵守相关申报制度;
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需申报;
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需申报。
调整后:
18周岁及以上的旅客需遵守相关申报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成年年龄的界定保持一致。
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港、澳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人民币12000元(含12000元)的自用物品,或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5000元的自用物品需申报;
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2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2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6个,或烟液容量超过12毫升需申报。其中,自港、澳地区进境的,酒精饮料超过75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200支,或雪茄超过10支,或烟丝超过25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1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3个,或烟液容量超过6毫升需申报。
三、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调整
修改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原规定:
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16周岁及以上的旅客需遵守相关电子烟征税规定。
调整后:
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18周岁及以上的旅客需遵守相关电子烟征税规定。
四、废止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88〕署行字第980号)。
海关提醒:进出境人员携带、邮寄行李物品须遵守海关监管政策规定,应在“合理自用”数量内,海关在出入境口岸均设有申报通道,旅客如携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上列明的应申报物品,应主动向海关申报,配合海关查验,确保旅途安全畅通。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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