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口角纠纷打伤他人 澄迈一人被判刑
海拔新闻
2024-11-11 10:47:47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唐伟杰 通讯员 李牧阳)遇事莫冲动,冲动是魔鬼。在生活中,由于每个人的个性差异,难免会出现与他人产生摩擦和矛盾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因冲动而丧失了理智,用拳脚解决问题,不仅会使冲突愈发激烈,还可能会触及法律的红线,造成严重的后果。
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均为同一石油运输公司员工。2023年10月29日上午,两人驾驶油罐车到老城镇一油库装油,在装油的过程中发生口角,接着陆某某手持一把铁锤击打林某某的头部,造成林某某受伤。
随后,陆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来到现场的民警带回接受调查。
经鉴定,林某某的颅脑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头部,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林某某124672.94元。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增强法治观念,遇到矛盾理性处理,勿因冲动让小摩擦成为大麻烦。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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