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三期海南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10-18 19:52:41

2024年第三期海南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危险废物犯罪类1、移送拘留类2~7、ODS类8、辐射类9、土壤污染类10)

案例1

三亚某工程有限公司

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有抽污车在三亚市某村倾倒含油污水。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现场查明,三亚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桑某某,从某机电设备公司油污池中抽运三车约12吨含废矿物油的污水,并擅自将三车约12吨的含废矿物油污水倾倒在三亚市某村的农村污水处理站中,倾倒的含废矿物油污水通过该村的污水处理站向周围的道路、农田溢流,部分油污水溢流进入了大茅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经认定,含废矿物油的污水属于危险废物。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对三亚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桑某某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紧急处置溢流危险废物现场)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8月2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已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处置不当对环境的危害性极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处置危险废物。不得随意处置危险废物,非法收集、处置或者倾倒危险废物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可能面临巨额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面临法律的严惩。违法经营的代价是昂贵的,只有守法经营才是最经济的途径。

案例2

某槟榔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5日,根据群众投诉线索,万宁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万宁市某槟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槟榔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槟榔青果加工,环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浇灌。监测人员现场对该槟榔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槟榔有限公司排放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氨氮,均超过《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2023年11月15日,万宁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槟榔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移送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11月16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槟榔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槟榔有限公司生产的污水未经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回用,而是将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入外环境。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槟榔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场检查照片)

二、查处情况

某槟榔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12日对该槟榔有限公司处罚款19.5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万宁市公安局对该槟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行政拘留五日。

三、案件启示

严查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运用好“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手段,倒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本案中某槟榔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进行污染防治,企图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款19.5万,并拘留相关责任人五日。事实表明,排污企业如果无视环境保护工作,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

案例3

某产业园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

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3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对陵水县某产业园有限公司配套房地产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住宅区大门外有一条黑色的管道从该公司别墅区污水管网连接至市政雨水井中,现场有污水流出。执法人员通过QV-潜望镜及现场排查方式对该污水进行溯源调查,发现该公司住宅区内的污水未经处理从一级化粪池流入五级化粪池,再通过暗管经雨水井进入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汇入雨洪排口排入外环境。根据环评要求,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娱乐性景观环境湖泊类的标准,尾水全部回用于绿色浇灌、道路洒水和补充人工景观水体。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排入外环境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污水中的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均超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娱乐性景观环境湖泊类的标准限值。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产业园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4月3日对某产业园有限公司处罚款10.6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严厉打击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起到了震慑作用。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企业要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深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合法排放污染物,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莫要心存侥幸。

案例4

姚某某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7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使用无人机对琼海市姚某某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西北侧建有两个沼气池和两个溢余池,养殖产生的废水流入沼气池发酵后,分别流入溢余池。两个溢余池均设有溢流口,溢余池养殖废水满后,废水从溢流口流出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琼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姚某某养殖场溢余池排出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溢余池两个溢流口和流入坑塘的污水pH(无量纲)、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限值。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姚某某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姚某某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核算,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姚某某处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行政拘留。目前,琼海市公安局已对相关责任人处行政拘留五日。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件。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淡漠,企图用“最省钱”的思维处理污染物,最终造成被“高处罚”的结果。严查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充分用好“罚款+行政拘留”,形成有效威慑。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企业必须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时刻牢记只有守法经营才是“最省钱”经营方式。

案例5

某餐饮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5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口市某建设项目工地进行检查。该建设项目建有生活区,由某餐饮部负责经营管理。现场发现该建设项目生活区的污水通过一条软管直接抽排到生活区东南方向150米的外环境,软管排放的污水呈混浊状,并有气泡和明显的异味。监测人员现场对软管排放外环境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磷酸盐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限值。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餐饮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某餐饮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8月6日对某餐饮部处罚款10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对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企业,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企业处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这表明了执法部门始终坚持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守护海南的绿水青山。排污单位不应低估执法部门打击违法行为的决心,任何以身试法的行为,都会付出应有的代价。本案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相关排污单位要以案为鉴,主动开展自查,自觉把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

案例6

某工程建设公司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7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万宁市某小区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经查,该小区污水处理站由某工程建设公司运营管理,现场发现该污水处理站部分污水管道陈旧、损坏严重,导致部分污水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通过损坏的管道排入外环境。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排入外环境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小区排到外环境的污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等均超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的标准。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工程建设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污水外排现场情况)

二、查处情况

某工程建设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4月1日对该工程建设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目前,万宁市公安局已对相关负责人处行政拘留五日。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站设备陈旧,管道损坏,未及时维护,导致部分污水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管道损坏非一日之功,这说明企业平时疏于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对污染防治设施的不正常运行,持放任的态度,直至执法部门的介入,并依法处罚后企业才悔之晚矣。排污单位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做好巡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做到防患于未然。

案例7

某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7日,根据文昌市昌洒镇人民政府提供线索,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有限公司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占地约130亩,建有5口鱼塘。现场发现,该公司利用抽水泵将32区1号养殖鱼塘中的污水通过软管直接抽排至外环境。经文昌市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软管排放至外环境的污水总磷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污水排放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有限公司私设管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3月27日对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养殖类环境污染案件时有发生,归根到底还是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即使行业主管部门已经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和帮扶,但部分养殖单位不愿学、不愿会的心态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也导致这部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因此,企业作为排污主体第一责任人,应当主动学习污染防治相关规范和法律法规,必要时可寻求政府职能部门的帮助,确保依规排污,守法经营。

案例8

某合作社使用氟利昂(ODS)制冰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6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渔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该合作社主要从事非食用冰的生产加工、食品冷冻贮藏等经营活动。检查时该合作社正在生产,非食用冰生产主要通过氟利昂(ODS)催化进行冷冻生成。经查,该合作社非食用冰生产项目自2022年8月运营以来,一直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方案及相关材料,也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相关工作。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合作社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使用氟利昂制冰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合作社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某合作社处罚款1.5万元。

三、案件启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提前规划和准备,能够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命健康的威胁。本案某合作社使用氟利昂(ODS)催化制冰,而氟利昂的排放会导致臭氧含量下降,对环境影响较大。但该合作社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未按要求编制应急管理方案及相关材料,也未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可能无法有效应对,从而造成更大的环境破坏和经济损失。本案警示广大的企业事业单位,要防患于未然,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案例9

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9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口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动物医院于2023年12月开始投入经营,主要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该动物医院设有DR室一间,DR室内建有一台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调查查明,该动物医院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射线装置从事经营活动,非法所得3134.87元。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动物医院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动物医院安装射线装置情况)

二、查处情况

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6月25日对该动物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34.87元,并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动物医院负责人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动物医院违法的重要原因。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做到边执法边说理。在执法人员的引导下,该动物医院主动停止使用射线装置,积极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辐射许可申报手续,并顺利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射线装置属于辐射类装置,利用射线装置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完善相关措施和手续,自觉提高辐射安全防患意识,确保射线装置安全可靠运行。

案例10

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9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已停产,尾矿库处于停用状态。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等文件要求,该矿产公司尾矿库的环境监管等级为二级,属于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停产以来,一直未按照规定对尾矿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尾矿库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的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二、查处情况

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8月6日,对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7.7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工作。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尾矿库环境管理制度不健全,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污染环境隐患。作为尾矿库管理企业应熟悉和掌握相关管理规定,即便停产停用,但仍应按照尾矿库的环境监管规定,自觉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工作,消除尾矿库污染环境隐患,确保环境风险的可控性和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原标题:2024年第三期海南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