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取现”变“诈骗帮凶”!琼海两男子出借银行卡被警方刑拘
提供银行卡接收涉诈资金并帮助取现,就能轻轻松松躺着“赚钱”?注意!哪有这等“好事”,千万不要相信!否则你将沦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帮凶”,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近日,琼海两名男子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帮助他人到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取现,最终被琼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一
6月27日,琼海市公安局博鳌派出所根据“断卡”线索,深挖严查,依法传唤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刘某水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水经朋友介绍认识一男子,对方称有赚钱的门路,只需提供银行卡用来接收钱款,再将收到的钱取出来,就可以获得报酬。刘某水听到有钱赚就答应了,将名下一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进行操作,随后该银行账户就收到转账9998元,而后刘某水按照对方的要求到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把钱取出来并交给对方,对方给了刘某水800元的“好处费”。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琼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7月23日,琼海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根据“断卡”线索,深挖严查,依法传唤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王某帆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一男子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帆称只需提供银行卡用来接收钱款,再将收到的钱取出来,就可以获得报酬。王某帆觉得有利可图就答应了,将名下一张银行卡给对方进行操作,随后该银行账户就收到三笔转账共计1.5万元,而后王某帆按照对方的要求到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把钱取出来并交给对方,王某帆从中获利15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帆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琼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警方提示
广大市民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千万不要贪图小利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账户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将涉嫌违法犯罪,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涉及“两卡”违法犯罪行为,请向公安机关举报。
(原标题:“代人取现”变“诈骗帮凶”!琼海两男子出借银行卡被警方刑拘)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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