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团伙收钱、管账 一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获刑

儋州检察 2024-02-29 20:20:04

儋州市一恶势力团伙成员韦某某为其团伙实施寻衅滋事,并负责收钱及管账,被儋州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因认为外省来儋运输木材的货车抢占了本地货车司机的运输生意,为赶走外省运输货车司机,非法控制儋州市木材运输行业,从事货车运输的韦某某与杨某某等26名司机,经过二次商议,决定由每名货车司机先后两次以1500元/人和1800元/人的标准出资,由韦某某和蒙某某负责收钱及管账,杨某某、谭某某等货车司机负责巡查并提供外省来儋运输木材的货车信息,由杨某某联系砸车人员,对外省来儋运输木材的货车实施打砸行为,以达到恐吓驱赶外省货车司机的目的。杨某某找到黎某某,向其支付20000元,由黎某某纠集人员、准备工具,持石头对外省货车实施打砸4次,致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倒车影像等处被砸坏。2022年4月30日8时许,韦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该院经审查认为,韦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却仍然参与实施损毁他人合法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犯罪特征及性质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予以从重处罚,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案件带有恶势力性质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该院提出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韦某某与其同伙参与持石头对外省来儋州运输木材的货车实施打砸4次,系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韦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实施的团伙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儋州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因此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量刑上予以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竞争环境公平,才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社会有序发展。本案中韦某某等人本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等方式,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却采用对外省来儋州运输木材的货车实施打砸的违法犯罪方式,以达到恐吓威胁外省货车司机不敢来儋州市运输木材的目的,并成长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最终自食其果,身陷囹圄。关于黑恶势力犯罪,党中央、国务院旗帜鲜明地强调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立场,同时强调常态化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国家也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助力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原标题:一恶势力团伙成员为其团伙收钱、管账 被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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