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持有改装射钉枪,乐东法院判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刘涵婧)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邢某双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7日,被告人邢某双和朋友在尖峰镇花梨谷景区门口的烧烤摊喝酒,在喝酒过程中与隔桌的麦某球等人发生争执并被旁人拉开。邢某双骑车到其哥哥的哈密瓜工棚附近拿出一把改装射钉枪和钢管,在返回烧烤摊途中与麦某球等人相遇,邢某双下车持射钉枪恐吓麦某球等人,麦某球等人见状向其示好,之后双方各自离开。同日,侦查人员在邢某双的带领下找到一把改装射钉枪疑似物及一条钢管,并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改装射钉枪为火药动力,属于管制类枪支。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邢某双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邢某双持枪威胁他人,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邢某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我国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枪支。因为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非法持有枪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作枪支、买卖枪支;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隐藏枪支,都会触犯刑法。如果家中存有枪支,一定要及时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面临的将会是法律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周小妹】
【内容审核:吴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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