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椰网 2021-11-09 17:12:50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史若木)11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传真是0898-65319871,通信地址是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邮编是570203,电子邮箱是hnrdfzwbgs@163.com。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有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提请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听证,并应当自发出听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听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参加听证。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分别是债务人为上市公司的;债务人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的破产案件;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的破产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下列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以债务人名义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申报等相关义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发现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涉嫌恶意逃废债、虚假破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属于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第三方垫付的上述费用、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中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参照职工债权处理。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曾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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