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发《管理办法》,事关自贸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经营→

椰网 2021-09-19 17:35:15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史若木)9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五个条件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5个条件:

一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是有与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是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是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是有具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应当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五方面的材料或信息,并对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是申请书;二是申请人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章程的复印件;三是公司与船舶名称以及船舶识别号;四是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五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出具备案证明文件。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审批结果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进行公开。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不得以低于正常运价提供服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企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信息,取得备案证明文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有八项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一是变更企业名称;二是企业迁移;三是变更出资人;四是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六是减少运营船舶;七是中国籍船舶终止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八是歇业、终止经营。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换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不得有以下四种行为:

一是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是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是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是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已取得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应凭《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正副本原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的证书。

【责任编辑:黎晓帆】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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