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这个《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事关外籍邮轮!

椰网 2021-09-14 10:26:2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史若木)9月14日,海南省政府发布《外籍邮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仅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业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办法》所称仅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业务(以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挂靠业务),是指外籍邮轮在航线运营中,连续挂靠仅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两个以上沿海港口,最终完成整个航程的运输安排。

申请多点挂靠业务需提供八方面的材料

申请经营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挂靠业务,应当由相关经营人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或信息,并对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是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拟开航线及航行水域、挂靠港口、时间及班期,以及旅客上下港计划等;二是经营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境外经营人应提交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是运营船舶材料,主要包括船舶国籍证书、入级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航线投船为租赁船舶的,须提供船舶租约复印件;四是已投保旅客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其中每位旅客保险额度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17条规定的46666特别提款权。

五是与拟挂靠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口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港航靠泊协议复印件;六是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委托函及申报函(境外经营人申请时提供);七是指定联络机构说明书、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及该联络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境外经营人申请时提供);八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邮轮运输经营人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挂靠业务,发生船舶、挂港或班期变更的,应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相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邮轮运输经营人终止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挂靠业务,或指定联络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邮轮运输经营人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挂靠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在核准的许可事项范围内依法经营。经批准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挂靠业务的邮轮运输经营人,不得允许挂靠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口时承载的旅客离船不归。

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挂靠业务的邮轮运输经营人提供停靠和船舶上下客服务。

外籍邮轮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仅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口的多点挂靠业务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张美儿】

【内容审核:符  坚】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