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等运输业务,应当遵守这个《办法》

椰网 2020-11-23 19:18:1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那些条件?申请经营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不得有哪些行为?擅自经营将如何处罚?11月23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该厅就起草形成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共计34条,分为总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调查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遵守《办法》。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照《办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办法》表示,从事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省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办法》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从事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所称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照《办法》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客船(含邮轮、客货船、客箱船、客滚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办法》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与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有客票、提单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从事国际客船运输业务的,还需提供投保旅客意外伤害责任险的证明;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这5个条件。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应当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省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的复印件;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规定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的复印件(中国籍船舶仅需填写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从事国际客船运输的还需提供投保旅客意外伤害责任险的证明;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这6种材料或信息,并对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办法》还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照《办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依照《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的,由省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不得有这些行为

根据《办法》,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省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有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省内迁移;变更出资人;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在省外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减少运营船舶;中国籍船舶终止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歇业、终止经营这9种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备案。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省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换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迁移至省外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证书交回省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

商报记者注意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收运费以及其他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海南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办法》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不得有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以及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分级分类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等实施监管

《办法》要求,省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分级分类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及按照法定条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情况实施监管。

同时,建立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对违反《海运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办法》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此外,通过与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动态管理。

《办法》还要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年度核查期间,应提交上一年度经营状况报告,省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并按不低于30%的抽查率实施现场抽查。

《办法》鼓励依法设立国际水路运输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监督。

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将这样处罚

《办法》指出,省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组织实施监督和调查,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配合监督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违反《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海运条例》第六章、《实施细则》第五章和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未依据《办法》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未履行《办法》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指出,省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海运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办法》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海运条例》第六章和《实施细则》第五章的具体规定追究具体人员相应责任。

意见反馈方式

可于2020年12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反馈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处。联系电话:65220103;电子邮箱:506438138@qq.com。

【责任编辑:张美儿】

【内容审核:曾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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