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海口侦破全国最大走私蟒蛇皮案 6年走私蟒蛇皮6万张案值8亿

椰网 2020-04-03 08:12:5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陈文圣 通讯员 唐丹丹)《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4月1日起实施。海口海关缉私局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通过对这起全国最大走私蟒蛇皮案件的法理分析,阐述了作为专业缉私部门如何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以此增进各界对《条例》等反走私法律法规的关注和理解,也警醒震慑那些企图从事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

经过长达一年的情报经营,海口海关缉私局成功破获一起低报价格、闯关走私进口蟒蛇皮重大案件,案值高达8亿余元,是历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侦破的最大宗走私蟒蛇皮案。2016年1月29日晚,该局出动警力80余人,在海南海口和文昌、江苏苏州、福建宁德、广西凭祥五地同步开展代号为“蟒蛇”的抓捕收网行动,一举抓获16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扣涉嫌走私进口蟒蛇皮24697张、关键证据材料一批。近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东某弘公司罚金5640万元;对11名被告人作出3年至13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80至200万元、罚金20至30万元的判决,1人因二审期间法律调整改判无罪。

案情回顾

6年走私5亿余元蟒蛇制品等货物

2009年1月至2016年1月,海南东某弘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从越南、马来西亚等地采购蟒蛇皮和蟒蛇蛋后,采取制作虚假合同、低报价格方式从广西凭祥海关、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申报入境,之后再发往苏州、广州、北京等地销售。经统计,该公司先后申报进口蟒蛇皮31820张、蟒蛇蛋8000个,所购蟒蛇皮、蛋的货款除一部分按照正常购汇方式对外支付外,超出报关价格部分的货款以“饲料款”“借款”名义从公司账户支取后转入个人账户,后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供货商支付。经海口海关计核,该公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00余万元。

同时,2009年4月至2015年4月,海南东某弘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在未取得蟒蛇及其制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况下,从越南偷运走私蟒蛇及其制品、鳄鱼皮等入境牟利。货款由该公司以“饲料款”名义从公司账户支取后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供货商支付。经统计,东某弘公司累计走私蟒蛇4550条,珍贵动物制品蟒蛇皮61790张及5112.05米、蟒蛇蛋29008个、蟒蛇肉28097公斤、蟒蛇油6254公斤、鳄鱼皮152张,数额为5亿余元。

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东某弘公司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申报蟒蛇皮31820张、蟒蛇蛋8000个,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罚金人民币5640万元。被告人不服上诉,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东某弘公司被判处罚金5640万元,限于终审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

法理分析

单位犯罪东某弘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都是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为单位牟利,根据《刑法》第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1条之规定,东某弘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本罪的走私对象是蟒蛇及其制品、鳄鱼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1、2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根据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修订《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公告,鳄鱼及其制品、蟒蛇及其制品均属于《公约》附录Ⅱ保护对象,进口它们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东某弘公司在无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于2009年4月至2015年4月间,偷运走私累计数额为5亿余元的蟒蛇及其制品、鳄鱼皮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4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第3款之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对东某弘公司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普通货物罪而2009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东某弘公司在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的方式通关走私蟒蛇制品入境,偷逃税额达60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1款第3项、第2款和《解释》第24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对东某弘公司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常见疑问

(一)人工养殖的蟒蛇等是否属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中所指的珍贵动物?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解释》第10条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中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如大熊猫、丹顶鹤、穿山甲等。珍贵动物,除活体动物外,还应包括珍贵动物死体的整体(完整的、未经处理的死体)。珍贵动物制品,则是指用上述珍贵动物的毛皮、羽毛、内脏、血、骨、肉、胚胎等制成的标本、药品、食品、服装、装饰品、工艺品等各种制品。而蟒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Ⅰ级野生动物、《公约》附录Ⅱ保护动物,无论野生还是人工养殖的,均属于珍贵动物。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能否擅自收购、运输、出售?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33条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持有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检疫证明。

(三)查办案件时是否需要对全部涉嫌走私入境的蟒蛇及其制品、鳄鱼皮等进行鉴定?

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部分走私入境的蟒蛇皮等已经被销售流入市场难以追回,另一方面,判断走私对象是否是蟒蛇皮及其制品、鳄鱼皮等,除了根据扣押到的部分走私现货进行鉴定的鉴定结果判断,更主要是依据购货合同、业务往来邮件内容、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综合判断。也就是只要能够形成闭合的证据链,能够排除其他可能,即使是走私标的零扣押,也可以依法对走私分子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走私分子否认实施了走私行为,零口供的情况下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相继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部门规章,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重证据、轻口供的局势已经形成,即使走私分子零口供,只要综合相关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能够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也必将受到法律追究。

【责任编辑:张美儿】

【内容审核:苏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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