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左,情理在右,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究竟该何去何从

法制日报微信公号 2018-07-19 03:16:30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在2009年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也就是说,每13个人中,就可能有1个是精神疾障碍者;不到100个人中,就可能有1个是重性精神病患者。

 

而且在过去的九年间,患者人数呈现着不断增长态势。

小编经过整理收集整理资料后发现,仅2017年以来,与“精神障碍患者伤人”相关的新闻报道就多达10000余篇,另有3000多篇与“精神障碍患者砍人”相关,有近24000篇与“精神障碍患者杀人”相关:

2018年7月1日晚10时,江西南昌一名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男子连捅4人,致2死2伤;

2017年7月9日,广东深圳5岁女童下楼帮母亲取快递,被陌生女子暴打致重伤。警方很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发现该女子疑似为精神障碍患者;

2017年5月28日,贵州镇宁县一男子持刀沿路砍人,持续5分钟左右,致6死12伤,行凶者父亲称其有精神病史;

2017年4月14日晚,江苏常熟40多岁的赵某挥舞菜刀砍伤1名成人和3名幼儿。事后,赵某被鉴定为精神疾病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障碍患者犯罪时刻挑动着大众敏感的神经。公众的愤怒和担忧不会因为“精神病人”这个标签而缓解,相反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这个群体产生了更多的警惕甚至敌意。

那么关于精神障碍患者行凶到底应该谁来管、该怎么管?我们在面对精神障碍患者行凶时应该如何处理呢?快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精神病人”犯罪真的

不用负法律责任?

在我国,凡是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会发给他们残疾人证,这其中也包括精神残疾。那么是不是拿着传说中的“精神残疾证”肇事肇祸就算是“持证上岗”,不用负法律责任了呢?

当然不是!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件事,不是你说了算也不是我说了算,而是要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的:侦查机关、家属、辩护人等都有权利申请对行为人进行精神或者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关根据行为人案发时的精神状况、案发详情、精神病史等因素作出判断,审判机关会根据鉴定意见进行裁判。

所以说,坊间传闻的“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的说法是错误的,要看精神病人行凶杀人的时间点的具体精神状态,以上三种不同情形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精神病人”违法犯罪该由谁来管?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实行的是“家庭为主、政府为辅”的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表示:家庭是防范精神障碍患者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均要求家庭成员对精神障碍患者尽到监护、看管职责。

然而,由于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缺乏医疗保障,经常有患者因无法担负长期的费用而终止住院治疗。一旦因疏于看管导致精神障碍患者在外侵害他人权益,监护人还要因此承担替代的赔偿责任,这对整个家庭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因此,解志勇也强调了政府与社会的力量不可或缺:政府应当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对因家庭贫困等原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一般精神障碍患者实行保护性救治,提高医保报销比例,确保病情得到控制、不恶化;对有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强制性救助,确保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疗。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所长谢斌告诉法制网记者,我国通过颁布精神卫生法,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免费提供基本服务,减轻了患者家庭负担。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当承担起相应责任,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多种力量,建立一批集治疗、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为一体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供养服务机构。

数说现状:

根据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2017),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有1026家精神病医院,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2.97万、精神科注册护士6.3万、33.9万精神科床位,诊疗人数超过3500万,住院人数175万余人。

虽然资源和服务能力较10年前有了明显提升,但与实际需求之间仍存在差距,仅精神科医生就有约1.3万的缺口。而且精神科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中西部和农村地区仍很短缺。

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

是个什么情况?

政府强制医疗本是一个解决“武疯子”伤人的很好路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

何锦荣是广州市一名拥有多家公司的民营企业家。2005年12月20日晚上,何锦荣妻子陈某致电广州市脑科医院,称丈夫出现精神异常,有暴力行为,要求医院收治。当晚,广州市脑科医院以何锦荣患精神病为由,强行将其从住所绑到医院住院,并进行强制诊断检查。30多天后,“被精神病”的何锦荣才在众多亲友的帮助下走出医院。

“亲属单方就可以将人强制收治到精神病院”现象一直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2013年5月1日,经历长达27年的讨论之后,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正式颁布。因为确立了精神障碍患者的“自愿住院原则”,医学界和法律界人士对此普遍评价极高,认为“被精神病”现象有望终结。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然而,就在精神卫生法施行3年后,陕西省咸阳市的刘某峰为了阻止母亲刘某上庭应诉,独吞80万元拆迁款,将母亲绳捆后送到200公里外的精神病院。更离奇的是,收治医院不仅应儿子要求,诊断其母亲得了精神病,而且对精神正常的刘某强制关押,违法用药……

精神卫生法为何不能终结“被精神病”?刘某的女儿在咨询律师后,得到的答案令人啼笑皆非:问题同样出在精神卫生法上。因为该法在确立“自愿住院原则”的同时,还在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针对“强制医疗”的问题,解志勇表示:如果仅仅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强制医疗”,不能从根本消除安全隐患。只有完善政府主导下的卫生、民政、司法各部门的社会救治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全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道主义关怀,最大限度地减少精神障碍患者危害社会的行为。

(原标题:法律在左,情理在右,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究竟该何去何从)